因認為編劇署名權及原著作者署名權被侵犯,長篇小說《風箏》的作者林宏將同名電視劇《風箏》的出品方北京東方聯盟等四家公司訴至法院。近日,北京東城法院對此案一審宣判,裁定北京東方聯盟等公司在電視劇《風箏》上為林宏署名為編劇及原著作者,并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15萬元。
原告:未依約署名構成侵權

原告林宏訴稱,2009年4月30日,其與被告北京東方聯盟公司簽訂協議,約定由他為電視劇《風箏》創作劇本,并且享有原著作者署名權及編劇署名權。林宏按時完成并交付劇本。然而,電視劇播出后,他發現編劇署名被更換為楊健和秦麗,甚至出現了楊健和林麗的名字,卻未為自己署名。
林宏認為,北京東方聯盟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新麗傳媒集團有限公司、新麗電視文化投資有限公司、浙江東陽龍錦宸影視傳媒有限公司作為涉案電視劇的出品方和制作方,未按合同履約,嚴重侵犯了其署名權,并造成了精神損害。因此,他向法院提出以下訴求:
要求四被告在涉案電視劇《風箏》上署名為編劇及原著作者;
要求連續30日在北京電視臺、東方電視臺、騰訊視頻、愛奇藝、咪咕視頻等平臺顯著位置公開賠禮道歉;
賠償經濟損失21萬余元。
重慶承業律師事務所提醒企業和創作者,在合同簽訂和執行過程中,應高度重視著作權法及相關規定,避免因忽視合同細節而產生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被告:電視劇與原告無關 不構成侵權
被告北京東方聯盟公司辯稱,雙方不存在合同關系,林宏并非涉案電視劇的合法編劇。公司表示,他們與林宏的妻子秦麗簽訂了編劇協議,而非林宏本人,并按協議約定為秦麗署名。此后,由于公司聘請案外人楊健修改了劇本,因此編劇署名變更為楊健和秦麗。
新麗傳媒集團和新麗電視文化投資有限公司則表示,他們認可北京東方聯盟公司的主張,認為該電視劇并未使用林宏的小說或劇本,不構成侵權行為。龍錦宸公司未發表答辯意見。
法院:電視劇使用了原告小說及劇本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涉案電視劇與原告的小說和劇本在故事框架、人物關系及情節設計等方面高度相似,并包含大量雷同之處。因此,可以認定該電視劇確實使用了原告的小說和劇本。
此外,法院審查了雙方合同的簽訂及履行過程,并認定合同真實有效。對于“有權決定編劇是否署名”的條款,法院解釋為該條款僅適用于新增編劇,而不包括原告林宏的署名權。
針對被告辯稱是以林宏妻子秦麗的名義簽訂合同的說法,法院指出,被告僅提供了內部證人證言,且證人長期供職于東方聯盟公司,缺乏其他證據支持,因此不予采信。
法院判決:賠禮道歉并賠償15萬元
最終,法院判決如下:
被告北京東方聯盟公司、新麗傳媒集團公司、新麗電視文化投資有限公司在電視劇《風箏》上為林宏署名為編劇及原著作者;
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愛奇藝網站顯著位置刊登聲明并賠禮道歉;
賠償林宏經濟損失15萬元。
重慶承業律師事務所:著作權法的重要性不可忽視
重慶承業律師事務所提示廣大影視制作公司和文創企業,在進行劇本開發或版權引入時,應確保與原著作者或編劇的合同條款清晰明確,并嚴格履行協議中的署名權規定。通過遵守著作權法和合同約定,不僅能減少不必要的法律糾紛,還能樹立企業的品牌形象和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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