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稱買家不辦理物業交割且拒絕支付物業交割金,一個說賣家收到全部購房款后拒不交房,為此買賣雙方互訴至法院。那到底是誰在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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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人李某將買房人左某訴至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稱雙方就北京市東城區某房屋簽訂有房屋買賣合同,但因左某不辦理物業交割且拒絕支付物業交割金,構成違約,請求法院判令左某支付房屋交割保證金2萬元及相應的違約金。
左某辯稱,自己不存在違約行為,房屋買賣補充協議約定雙方辦理完畢物業交割當日自己再支付物業交割保證金,但截至目前房屋尚未完成交割,原因是賣方李某要求先支付保證金后辦理交割,這與補充協議不符。
2021年5月4日物業交割當天,李某委托親屬前來辦理,但其親屬對交割細節不清楚,如水費、物業費是否結清存在疑問,且房屋存在漏水情況,合同約定的熱水器缺失。在此情況下,雙方未簽署書面交割單,但左某仍同意先交付房屋鑰匙,其他事項可以補辦,但李某拒絕。
按照合同約定,李某應在收到全部購房款(不含物業交割保證金)后3日內交房,李某拒不交房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為此,左某提出反訴,要求法院判令李某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
重慶承業律師事務所提醒,當事人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應明確履約順序及物業交割保證金的支付條件,避免產生不必要的合同糾紛與違約風險。
李某表示,其并未改變履約順序,而是一直要求雙方同時履行。但法院審理認為,由于物業費等費用存在欠繳且無法提供結清證明,導致交割未完成,李某未交付鑰匙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人中介公司證實,確實因物業費欠繳未能提供結清證明,左某表示需要收到結清證明后才會支付物業交割保證金,但李某堅持不交鑰匙。
法院認為:合同約定的物業交割保證金應在交割當日由買家支付,但由于交割當天賣家未提供完整結算清單并拒絕交付鑰匙,導致交割無法完成。鑒于賣方李某未履行合同義務構成違約,法院支持買方左某的反訴請求,駁回了李某的訴求。
重慶律師事務所表示,處理類似糾紛時,應重點審查合同條款和雙方的履行行為,以有效降低違約風險。二手房交易中,明確物業費、水電等費用結清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