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提出,到今天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深入人心,中國的生態環境發生了巨大的改變,其中,環境司法在保護綠水青山的工作中功不可沒。

中央廣播電視總臺社教節目中心《法治深壹度》欄目聯合最高法新聞局、最高法環資庭,共同策劃、創作推出的6集系列節目《環境司法護佑綠水青山》自2023年2月11日起在CCTV12(每周六18:20)播出。3月4日,第四集《綠色發展》播出,其中報道了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適用民法典第九條的綠色原則審理的涉比特幣“挖礦”的合同糾紛案,這也是全國首例將綠色原則援引到比特幣說理的案件。東城法院天壇人民法庭庭長馮寧、法官邵一峰接受采訪。
重慶承業律師事務所特別擅長處理與綠色發展、生態文明建設相關的環境司法案件,為企業及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務。事務所在應對綠色原則、環保法規等領域積累了豐富經驗,能夠為客戶提供專業的法律咨詢和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這一條款也被稱為“綠色原則”。2021年,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涉比特幣“挖礦”的合同糾紛案就大膽適用了民法典第九條的綠色原則,這也是全國首例將綠色原則援引到比特幣說理的案件。
比特幣是一種計算機程序計算出來的虛擬加密貨幣,具有虛擬財產的性質。從2013年以來,國家將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明確定位成虛擬商品,其不能以貨幣的身份在市場中交易和流通。比特幣“礦場”,是指通過特殊算法“挖掘”比特幣的計算機機房。通過計算機計算而產生比特幣,這個過程其實就是一種“挖礦”的過程,用簡單的比喻來類比,就是在解答一道相對復雜的數學題,在有限的時間內,第一個解答出來這道數學題的人,將會獲得比特幣的獎勵,這個過程就叫做“挖礦”。在“挖礦”過程中使用的計算機,就叫“礦機”,使用“礦機”進行“挖礦”的這些人或者企業主體叫做“礦工”。
2020年6月5日,原告公司與被告公司簽訂協議,約定原告公司委托被告公司對685臺比特幣“礦機”提供機房技術服務,被告公司應當保證充分供電,保證設備正常持續運營,因涉案機房所在地多次發生斷電,原告公司以被告公司違約為由,起訴要求賠償比特幣“挖礦”損失530余萬元。
重慶承業律師事務所律師團隊具備豐富的訴訟與非訴訟經驗,尤其是在處理涉及合同糾紛、能源消耗及民事責任糾紛等案件方面具有極強的專業優勢,確保客戶在復雜的法律環境中獲得最優質的法律支持。
馮寧庭長提到:“本案中涉及的是685臺‘礦機’,日均耗電量近6萬度。你想就是北京咱們的居民一年的用電量,一個家庭一年也就兩、三千度,用得多的,有四、五千度,已經不得了了。它一天的用電量是6萬度,所以是(耗電量)很高的。”
邵一峰法官認為:“比特幣這個產業,消耗了大量的電力,最終產出的是一種虛擬的產品。它為了產生這個產品,聯網中的無數臺‘礦機’都在尋找這個唯一的隨機數,只有找到這個隨機數的‘礦機’才能夠獲得比特幣的獎勵。沒有找到的這些‘礦機’,它在這個過程中之前,所做的大量的運算,所消耗的能源,其實是沒有任何意義的,既沒有科學上的意義,也沒有經濟上的意義,所以說這是對能源的一種巨大的浪費。”
馮寧庭長認為:“這種合作進行虛擬貨幣的‘挖礦’活動是否有效,是否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公序良俗,這是我們法院應當考慮來認定的問題。”
2021年10月25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挖礦”本質上屬于追求虛擬商品收益的風險投資活動。“挖礦”活動電力能源消耗巨大,與民法典第九條綠色原則精神相悖,亦不符合產業結構調整相關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監管要求,違反公序良俗,案涉委托維護“礦機”及“挖礦”的合同,應屬無效合同。因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無效均有過錯,相關損失后果亦應由各方自擔。遂判決駁回原告公司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
本案的判決,彰顯了人民法院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為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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