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標準一(2022更新)

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標準一(2022更新)
  1、【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不滿5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上不滿6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40萬元以上不滿80萬元的;
 
  4.構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5.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⑴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⑵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⑶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⑷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⑸超載50%以上駕駛的;⑹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造成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80萬元以上的;
 
  4.特別惡劣情節的其他情形。
 
  (三)緩刑的適用
 
  1.下列情形,一律不適用緩刑:(1)醉酒駕駛機動車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2)有出于追逐取樂、競技、尋求刺激等動機,在道路上超速行駛50%以上情節的;(3)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后逃逸的;(4)斑馬線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5)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的“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6)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但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用緩刑的少數案件,由合議庭審理后報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并報上級法院備案。
 
  2.下列情形,一般不適用緩刑:(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2)無駕駛資格的人駕駛機動車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3)曾因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受到過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行政處罰的;(4)交通肇事后讓人頂替的;(5)明知是無牌證的機動車、已報廢的機動車、安全設施、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非法改裝的機動車而駕駛,或者嚴重超載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但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用緩刑的案件,由審理該案件的法院討論決定。
 
  2、【危險駕駛罪】(刑法第133條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追逐競駛“情節惡劣”,應予立案追訴,處拘役,并處罰金。
 
  1.酒后、吸食毒品后追逐競駛的;
 
  2.無駕駛資格而追逐競駛的;
 
  3.駕駛非法改裝的機動車輛追逐競駛的;
 
  4.以超過限速50%的速度追逐競駛的;
 
  5.在車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競駛的;
 
  6.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競駛的;
 
  7.追逐競駛引起交通嚴重堵塞或者公眾恐慌的;
 
  8.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機動車輛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輛號牌追逐競駛的;
 
  9.因追逐競駛受過行政處罰又追逐競駛的;
 
  10.情節惡劣的其他情形。
 
  (二)“醉駕”案件辦理
 
  關于道路的認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然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不包括居民小區、學校校園、機關企事業單位內等不允許機動車自由通行的通道及專用停車場。對于醉酒在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公眾通行的場所挪動車位的,或者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門口后接替駕駛進入居民小區的,或者駕駛出公共停車場、居民小區后即交由他人駕駛的,不屬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
 
  關于立案標準。對現場查獲經呼氣測試,酒精含量達到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中醉酒標準(≥80mg/100ml)的機動車駕駛人,無論其對檢驗結果是否有異議,均立案查處,并由醫療機構或者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機構工作人員按照規范抽取血樣,及時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測。檢測結果未達到醉酒標準的,撤銷案件。
 
  對被查獲或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在呼氣測試或者提取血樣前故意飲酒,經檢測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立案查處。
 
  對被查獲或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經呼氣測試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前逃跑的,立案查處。
 
  關于刑事處罰。醉酒駕駛汽車,具有以下情節之一的,不得適用緩刑:(1)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后果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的;(3)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中型以上機動車、或者嚴重超員、超載、超速駕駛的;(4)無駕駛汽車資格的(駕駛證被扣留、超出駕駛證年審期限未滿一年、駕駛證記分滿12分狀態未滿一年的除外);(5)明知是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或者已報廢的汽車而駕駛,駕駛無牌機動車或者使用偽造、變造或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牌證的;(6)在被查處時有駕車逃跑或嚴重抗拒檢查行為的;(7)在訴訟期間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8)曾因酒后駕駛三年內、醉酒駕駛五年內被追究的。
 
  醉酒駕駛汽車,無上述8種從重情節,且認罪悔罪,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適用緩刑。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認罪悔罪,且無上述8種從重情節,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無上述8種從重情節,危害不大的,可以認為是情節顯著輕微,不移送審查起訴。
 
  醉酒駕駛摩托車,認罪悔罪,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適用緩刑。沒有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后果,認罪悔罪,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其中,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認為是情節顯著輕微,不移送審查起訴。
 
  醉酒駕駛機動車是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嚴重情形。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根據前述規定不移送審查起訴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案件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對作撤銷案件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醉駕”案件的訴訟證據要求立卷,并在撤銷案件后三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檢察機關備案,接受檢察機關監督。
 
  人民檢察院作不起訴處理、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的,公安機關也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或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醉酒駕駛機動車,同時構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以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并不得適用緩刑。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構成要件的,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認定“醉駕”共同犯罪應當根據證據嚴格把握,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強令他人“醉駕”的,以共犯論處。
 
  對“醉駕”犯罪并處罰金,按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計算,以此累加。
 
  “醉駕”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的,并不因此改變適用緩刑的標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免除處罰。
 
  3、【盜竊罪】(刑法第264、265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盜竊公私財物3000元以上不滿8萬元,屬于“數額較大”的;
 
  2.二年內盜竊3次以上的、入戶盜竊的、攜帶兇器盜竊的、扒竊的;
 
  3.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25份以上不滿250份的;
 
  4.盜竊鴉片200克以上不滿500克、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滿40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或者淫穢錄像帶或者光盤30盤以上、淫穢書刊50本以上、淫穢撲克牌或者其他淫穢物品60件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盜竊公私財物8萬元以上不滿40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的;
 
  2.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250份以上不滿2500份的。
 
  3.其他嚴重情節。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盜竊公私財物4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特別巨大”的;
 
  2.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2500份以上的。
 
  3.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1.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或者客戶資金等,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注:此數額為2012年浙江標準,應隨2013年盜竊罪國家標準的提高而有所調整)
 
  2.盜竊國家一級文物后造成毀損、流失,無法追回的;
 
  3.盜竊國家一級文物1件以上或者國家二級文物3件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②流竄作案危害嚴重;③累犯;④造成其他重大損失。
 
  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三級文物、二級以上文物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盜竊多件不同等級國有館藏文物的,三件同級文物可以視為一件高一級文物。
 
  4、【敲詐勒索罪】(刑法第274條)
 
  (一)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4000元以上不滿8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8萬元以上不滿40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或“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4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或“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5、【搶劫罪】(刑法第263條)
 
  搶劫財物價值8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參照盜竊罪“數額巨大”標準)。
 
  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雖未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但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1.盜竊、詐騙、搶奪達到“數額較大”標準80%上的;
 
  2.入戶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后在戶外或交通工具外實施上述行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后果的;
 
  4.使用兇器或以兇器相威脅的;
 
  5.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6、【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刑法第276條之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拒不支付1名勞動者3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8萬元以上的。
 
  7、【侵占罪】(刑法第270條)
 
  (一)侵占他人財物,數額在2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二)侵占他人財物,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嚴重情節”,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侵占殘疾人、老年人、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2.侵占災民、移民、受救助對象的財物的;
 
  3.嚴重情節的其它情形。
 
  8、【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312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涉案贓物價值4000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
 
  2.一年內曾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的;
 
  3.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4.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并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無法挽回的;
 
  5.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進行追究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涉案贓物價值10萬元以上的;
 
  2.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3.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4.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并造成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無法挽回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5.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數額,應當以實施掩飾、隱瞞行為時為準。收購或者代為銷售財物的價格高于其實際價值的,以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價格計算。
 
  多次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未經行政處罰,依法應當追訴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數額應當累計計算。
 
  (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的規定,認罪、悔罪并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
 
  1.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2.為近親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3.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行為人為自用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財物價值剛達到4000元標準,認罪、悔罪并退贓、退賠的,一般可不認為是犯罪。
 
  9、【詐騙罪】(刑法第266條)
 
  (一)詐騙價值6000元不滿10萬元(電信詐騙3000元不滿3萬元)為“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
 
  (二)詐騙價值10萬元(電信詐騙3萬元)不滿50萬元為“數額巨大”,或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詐騙價值50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或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以數額巨大“10萬元”(電信詐騙3萬元)的財物為目標的,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電信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1.發送詐騙信息5000條以上的,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500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聯網上發布詐騙信息,頁面瀏覽量累計5000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數量達到相應標準10倍以上的,屬于“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10、【集資詐騙罪】(刑法第192條)
 
  (一)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50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1.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3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2.揮霍集資款,或者利用集資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數額較大的集資款無法歸還的;
 
  3.因非法集資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
 
  4.雖未達到本款第⑴項的數額標準,但向50人以上非法集資,社會影響惡劣的;
 
  5.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揮霍集資款,或者利用集資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數額巨大的集資款無法歸還的;
 
  3.因非法集資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集資,數額巨大的;
 
  4.雖未達到本款第⑴項的數額標準,但向100人以上非法集資,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的;
 
  5.特別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11、【貸款詐騙罪】(刑法第193條)
 
  (一)貸款詐騙數額在2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貸款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2、【票據詐騙罪】(刑法第194條第一款)
 
  (一)個人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單位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個人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單位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個人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單位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3、【金融憑證詐騙罪】(刑法第194條第二款)
 
  (一)個人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單位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個人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單位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個人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單位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4、【信用證詐騙罪】(刑法第195條)
 
  (一)個人進行信用證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單位進行信用證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個人進行信用證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單位進行信用證詐騙,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5、【有價證券詐騙罪】(刑法第197條)
 
  (一)使用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使用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使用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6、【保險詐騙罪】(刑法第198條)
 
  (一)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或者單位進行保險詐騙,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嚴重情節”,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1.為騙取保險金而對保險公司工作人員、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等行賄的;
 
  2.以故意造成保險事故的方式騙取保險金3次以上,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3.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三)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個人或者單位進行保險詐騙,達到數額巨大的標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為騙取保險金而對保險公司工作人員、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等行賄的;
 
  2.以故意造成保險事故的方式騙取保險金3次以上,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3.特別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17、【合同詐騙罪】(刑法第224條)
 
  (一)合同詐騙數額在2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合同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合同詐騙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2.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3.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4.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5.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
 
  6.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合同詐騙達到數額巨大的標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屬于“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2.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3.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4.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5.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
 
  6.特別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18、【信用卡詐騙罪】(刑法第196條)
 
  (一)信用卡詐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二)信用卡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惡意透支10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三)信用卡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惡意透支100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9、【招搖撞騙罪】(刑法第279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招搖撞騙5人次以上的;
 
  2.導致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死亡、嚴重殘疾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4.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20、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法第176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1.個人犯罪數額達到20萬元,單位犯罪數額達到100萬元;
 
  2.個人犯罪集資參與人達到30人,單位犯罪集資參與人達到150人;
 
  3.個人犯罪給集資參與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達到10萬元,單位犯罪給集資參與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達到50萬元的。
 
  4.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和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
 
  21、【故意毀壞財物罪】(刑法第275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1.毀壞公私財物價值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
 
  2.毀壞公私財物3次以上的;
 
  3.糾集3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造成財物損失2000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
 
  4.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銷毀壞公私財物價值5萬元以上的;
 
  2.糾集3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造成財物損失2萬元以上的;
 
  3.特別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22、【破壞生產經營罪】(刑法第276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
 
  2.破壞生產經營3次以上的;
 
  3.糾集3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
 
  4.構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
 
  2.糾集3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萬元以上的;
 
  3.破壞重要機器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
 
  4.犯罪手段卑劣,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5.因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林木3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l500株以上的;
 
  6.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23、【尋釁滋事罪】(刑法第293條)
 
  (一)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法定刑為五年以下:
 
  1.致1人以上輕傷或者2人以上輕微傷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3.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4.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5.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7.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法定刑為五年以下:
 
  1.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2.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3.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6.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法定刑為五年以下:
 
  1.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的;
 
  2.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4、【貪污罪】(刑法第382條)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具有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具有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5、【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刑法第385條、388條之一)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多次索賄的;
 
  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具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具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6、【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條)
 
  (一)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進行非法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挪用公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4)其他嚴重的情節。
 
  進行營利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挪用公款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4)其他嚴重的情節。
 
  (三)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00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50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27、【行賄罪】(刑法第390條)
 
  (一)行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向3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6.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行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2.行賄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屬于“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行賄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在2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屬于“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28、【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刑法第390條之一)
 
  定罪量刑適用標準,參照關于行賄罪的規定執行。
 
  單位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9、【單位受賄罪】(刑法第387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2)強行索取財物的;(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30、【單位行賄罪】(刑法第393條)
 
  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2)向3人以上行賄的;(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規定關于個人行賄的規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責任。
 
  31、【對單位行賄罪】(刑法第391條)
 
  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個人行賄數額不滿10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2)向3個以上單位行賄的;(3)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賄的;(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32、【介紹賄賂罪】(刑法第392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3萬元(參照最新行受賄標準)以上的;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介紹賄賂數額不滿上述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為使行賄人獲取非法利益而介紹賄賂的;(2)3次以上或者為3人以上介紹賄賂的;(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介紹賄賂的;(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33、【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刑法第395條)
 
  隱瞞境外存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4、【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刑法第396條)
 
  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35、【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刑法第397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2.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上述傷亡人數標準的3倍;
 
  2.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后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后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36、【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刑法第163條)
 
  (一)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在6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37、【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刑法第164條)
 
  (一)個人行賄數額在6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屬于“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行賄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8、【職務侵占罪】(刑法第271條第一款)
 
  (一)職務侵占數額在6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職務侵占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39、【挪用資金罪】(刑法第272條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400萬元,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進行營利活動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6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進行非法活動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400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進行營利活動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200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40、【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273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挪用特定款物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
 
  2.造成國家和人民群眾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3.雖未達到上述二項數額標準,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或者造成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嚴重困難的;
 
  4.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挪用特定款物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2.造成國家和人民群眾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情節特別嚴重的其他情形。
 
  41、【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刑法第167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重大損失”,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的;
 
  2.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3.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不滿300萬美元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不滿3000萬美元的;
 
  4.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特別重大損失”,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250萬元以上的;
 
  2.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3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3000萬美元以上的;
 
  3.特別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42、【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刑法第168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重大損失”,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的;
 
  ⑵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⑶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特別重大損失”,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250萬元以上的;
 
  ⑵特別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43、【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刑法第168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重大損失”,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不滿150萬元的;
 
  2.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3.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特別重大損失”,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2.特別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44、【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刑法第169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重大損失”,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不滿150萬元的;
 
  2.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3.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特別重大損失”,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2.特別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45、【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刑法第165條)
 
  (一)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46、【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重大損失”,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2.使其親友非法獲利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3.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4.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特別重大損失”,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2.使其親友非法獲利100萬元以上的;
 
  3.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且同時致使有關單位破產,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4.特別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47、【鐵路運營安全事故、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2條、刑法第134條第一款、刑法第135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3.發生海上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失蹤2人以上不滿5人的(注:參考浙江2012標準);
 
  4.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惡劣”,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3.發生海上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失蹤5人以上的(參考浙江2012標準);
 
  4.其他情節特別惡劣的情形。
 
  48、【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刑法第134條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3.發生海上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失蹤2人以上不滿5人的(注:參考浙江2012標準,2015兩高生產安全解釋沒有這一條);
 
  4.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惡劣”,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3.發生海上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失蹤5人以上的(注:參考浙江2012標準,2015兩高生產安全解釋沒有這一條);
 
  4.其他情節特別惡劣的情形。
 
  49、【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消防責任事故罪】(刑法第135條之一、刑法第136條、刑法第139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嚴重后果”,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3.其他重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3.其他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50、【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重大安全事故”,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3.其他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后果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3.其他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51、【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8條)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屬于“重大傷亡事故”,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后果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同時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并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或者同時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2、【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9條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2.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1)決定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的;(2)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3)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尸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4)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后果擴大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53、【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
 
  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它毒品達到數量較大起點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向三人以上販毒或者三次以上販毒的;
 
  2.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
 
  3.向在校學生販賣毒品的;
 
  4.組織、利用殘疾人、嚴重疾病患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5.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
 
  (四)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均應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其他毒品數量較大”:
 
  美沙酮200克,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20克,氯胺酮100克,芬太尼25克,甲卡西酮40克,二氫埃托啡2毫克,哌替啶(度冷丁)50克,曲馬多、γ-羥丁酸400克,大麻油1千克、大麻脂2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30千克,可待因、丁丙諾啡1千克,三唑侖、安眠酮10千克,阿普唑侖、恰特草20千克,咖啡因、罌粟殼4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其他毒品數量大”:
 
  美沙酮1千克,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100克,氯胺酮500克,芬太尼125克,甲卡西酮200克,二氫埃托啡10毫克,哌替啶(度冷丁)250克,曲馬多、γ-羥丁酸2千克,大麻油5千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150千克,可待因、丁丙諾啡5千克,三唑侖、安眠酮50千克,阿普唑侖、恰特草100千克,咖啡因、罌粟殼20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2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54、【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條)
 
  (一)非法持有“毒品數量較大”(同以上販賣“毒品數量大”標準),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二)非法持有“毒品數量較大”,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在戒毒場所、監管場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持有毒品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非法持有“毒品數量大”(同以上販賣“毒品數量大”標準),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55、【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1.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兩年內3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兩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7.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56、【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作虛假證明,幫助掩蓋罪行的;
 
  2.幫助隱藏、轉移或者毀滅證據的;
 
  3.幫助取得虛假身份或者身份證件的;
 
  4.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應當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2.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3.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實施的毒品犯罪進行追究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57、【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刑法第349條)
 
  (一)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或者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大”標準的;
 
  2.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價值達到5萬元以上的;
 
  3.為多人或者多次為他人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的;
 
  4.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該犯罪分子實施的毒品犯罪進行追究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不具有“情節嚴重”情形,歸案后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58、【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條)
 
  (一)達到下列數量標準的,屬于“情節較重”(特殊情形為50%),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1.麻黃堿(麻黃素)、偽麻黃堿(偽麻黃素)、消旋麻黃堿(消旋麻黃素)1千克以上不滿5千克;
 
  2.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羥亞胺2千克以上不滿10千克;
 
  3.3-氧-2-苯基丁腈、鄰氯苯基環戊酮、去甲麻黃堿(去甲麻黃素)、甲基麻黃堿(甲基麻黃素)4千克以上不滿20千克;
 
  4.醋酸酐10千克以上不滿50千克;
 
  5.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異黃樟素、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堿、苯乙酸20千克以上不滿100千克;
 
  6.N-乙酰鄰氨基苯酸、鄰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50千克以上不滿250千克;
 
  7.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100千克以上不滿500千克;
 
  8.其他制毒物品數量相當的。
 
  特殊情形:
 
  1.曾因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過刑事處罰的;
 
  2.二年內曾因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3.一次組織5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個地點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的;
 
  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5.國家工作人員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6.嚴重影響群眾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
 
  7.其他情節較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制毒物品數量在上述的最高數量標準以上,不滿最高數量標準5倍的;
 
  2.達到上述的數量標準,且具有上述特殊情形3-6之一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制毒物品數量在上述的最高數量標準5倍以上的;
 
  2.達到前款“情節嚴重”的數量標準,且具有特殊情形3-6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兩種以上制毒物品進出國(邊)境,每種制毒物品均沒有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但按前款規定的立案追訴數量比例折算成一種制毒物品后累計相加達到上述數量標準的,應予立案追訴。
 
  59、【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1.非法種植罌粟500株以上的不滿3000株的;
 
  2.非法種植大麻5000株以上不滿3萬株的;
 
  3.非法種植罌粟200平方米以上不滿1200平方米、大麻2000平方米以上不滿12000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4.非法種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5.經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的;
 
  6.抗拒鏟除的。
 
  (二)達到前款規定的最高數量標準的,屬于“數量大”,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訴。
 
  60、【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刑法第352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數量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罌粟種子50克以上、罌粟幼苗5000株以上的;
 
  2.大麻種子50千克以上、大麻幼苗5萬株以上的;
 
  3.其他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
 
  61、【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條第一款)
 
  (一)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引誘、教唆、欺騙多人或者多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對他人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
 
  3.導致他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為的;
 
  4.國家工作人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62、【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刑法第355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數量較大”標準最低值的50%,不滿“數量較大”標準的;
 
  2.二年內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3.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4.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5.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6.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的“數量較大”標準的;
 
  2.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具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63、【組織賣淫罪】(刑法第358條第一、二款)
 
  (一)以招募、雇傭、糾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賣淫,賣淫人員在3人以上的,應當認定為“組織他人賣淫”,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賣淫人員累計達10人以上的;
 
  2.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5人以上的;
 
  3.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
 
  4.非法獲利人民幣100萬元以上的;
 
  5.造成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參考浙江2014年標準)
 
  1.組織30人以上賣淫的;
 
  2.組織他人賣淫300次以上的;
 
  3.組織10名以上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孕婦或者明知患有艾滋病、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4.情節特別嚴重的其他情形。
 
  64、【強迫賣淫罪】(刑法第358條第一、二款)
 
  (一)強迫他人賣淫的,應予立案追訴,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賣淫人員累計達5人以上的;
 
  2.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3人以上的;
 
  3.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4.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行為人既有組織賣淫犯罪行為,又有強迫賣淫犯罪行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組織、強迫賣淫“情節嚴重”論處:
 
  1.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行為中具有“情節嚴重”情形之一的;
 
  2.賣淫人員累計達到組織賣淫“情節嚴重”人數標準的;
 
  3.非法獲利數額相加達到組織賣淫“情節嚴重”數額標準的。
 
  65、【協助組織賣淫罪】(刑法第358條第三款)
 
  (一)在組織賣淫的犯罪活動中,幫助招募、運送、培訓人員3人以上,或者充當保鏢、打手、管賬人等,起幫助作用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招募、運送賣淫人員累計達10人以上的;
 
  2.招募、運送的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5人以上的;
 
  3.協助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協助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
 
  4.非法獲利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
 
  5.造成被招募、運送或者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66、【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刑法第359條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1.引誘他人賣淫的;
 
  2.容留、介紹2人以上賣淫的;
 
  3.容留、介紹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4.一年內曾因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被行政處罰,又實施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
 
  5.非法獲利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引誘5人以上或者引誘、容留、介紹10人以上賣淫的;
 
  2.引誘3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或者引誘、容留、介紹5人以上該類人員賣淫的;
 
  3.非法獲利人民幣5萬元以上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引誘不滿十四周歲幼女賣淫的,依照刑法第359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引誘幼女賣淫罪定罪處罰,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67、【特定行業單位人員犯包庇罪】(刑法第362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向組織、強迫賣淫犯罪集團通風報信的;
 
  2.二年內通風報信3次以上的;
 
  3.一年內因通風報信被行政處罰,又實施通風報信行為的;
 
  4.致使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時歸案的;
 
  5.造成賣淫嫖娼人員逃跑,致使公安機關查處犯罪行為因取證困難而撤銷刑事案件的;
 
  6.非法獲利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68、【聚眾淫亂罪】(刑法第301條第一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組織、策劃、指揮3人以上進行淫亂活動的;
 
  2.參加聚眾淫亂活動3次以上的;
 
  3.構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69、【高利轉貸罪】(刑法第175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1.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2.違法所得數額雖未達到10萬元,但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70、【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刑法第175條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2.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3.雖未達到上述二項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
 
  4.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3.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特別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行為人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數額超過人民幣一百萬元不滿五百萬元,但在偵查機關立案前已償還信貸資金,未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或者行為人以自有財產提供擔保且擔保物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可認定為刑法第十三條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作為犯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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