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詐騙罪不退贓能否減刑的相關問題,依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能否減刑,需要依法滿足減刑的條件,與犯罪分子被判處刑罰前的表現無關。不退贓影響犯罪人的刑事責任,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告人退贓,彌補受害人的損失的,可以從輕處罰。因此,只要滿足減刑的條件,不退贓,也可以減刑。并且,減刑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我國《刑法》相關規定,第七十八條 【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ǘz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ㄈ┯邪l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ㄋ模┰谌粘Ia、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ㄎ澹┰诳褂匀粸暮蛘吲懦卮笫鹿手校型怀霰憩F的;
?。液蜕鐣衅渌卮筘暙I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ㄒ唬┡刑幑苤?、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ǘ┡刑師o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條 【減刑程序】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第八十條 【無期徒刑減刑的刑期計算】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