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口頭解除勞動合同除勞動合同證據,誰舉證。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由用人單位管理,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良后果。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相關法規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七條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
相關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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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雙方口頭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申訴人以個人名義繳納社會保險費,還是直接申請仲裁?需要提供什么證據?
答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例如,勞動糾紛的直接證據有哪些?
1、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后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2、證明雙方當事人民事法律關系成立的證據,如勞動合同、工資單等。
3、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4、有具體訴訟請求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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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勞動仲裁說提交證據給立案,要提供些什么證據?還有公司拖到合同到期不續簽合同解除勞動合同
答
1、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原則。續簽的過程必須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得強迫另一方當事人與其續簽。
2、屬于可續簽的勞動合同只限于一定范圍內的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就業許可證期限已滿的外國人勞動合同、已滿8年的農民定期輪換工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都不屬于可續簽的勞動合同范疇。
3、在特定條件下勞動合同有當然續簽的情況。當然續簽,按照《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簽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辦理續簽勞動合同手續。
4、特殊工種勞動合同續簽不得超過法定期限。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從事礦山井下及在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崗位工作的農民工,實行定期輪換制度,勞動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8年。如果農民輪換工的原訂合同期限不足8年,若合同期滿續簽合同時,期限不得超過8年。另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廣如果勞動者已接近退休年齡,雙方仍可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續簽勞動合同,但合同期限不應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5、滿足特定條件后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照《勞動法》第二十條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