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購協議法律認可嗎
只需是經彼此意思表示一致所簽署的合理合法合作協議書都理應評定合理。
1、假如認購協議中明晰承諾,購房者理應在某一具體時間以內前去與房地產開發商商議簽合同的,購房者則承擔在承諾的時間內與房地產開發商商談的責任。假如購房者不執行該責任,顯屬毀約個人行為,理應承當對應的毀約承諾的時間內與房地產開發商商談的責任。假如購房者不執行該責任,顯屬毀約個人行為,理應承當對應的合同違約責任。
2、假如預訂人到承諾的時間內早已前去與房地產開發商商議但尚未達到滿意的,對申購人來講并不一定組成毀約。由于,認購協議之條文一般比較簡單,并沒有包含購房者所在意的所有事宜;倘若彼此存有矛盾、沒法達到滿意的內容剛好是該事宜,則對申購人來講也并不代表著毀約。其原因非常簡單,合同書的簽署務必徹底創建在兩方自行商議的根基上,無法協商一致而簽署本約合同書的情況,針對認購協議彼此被告方來講均不會有毀約個人行為,不用擔負合同違約責任。
二、簽署認購協議的常見問題


1、避開受制約條文
假如購房者自身想簽署申購得話,則要防止認購協議中的受制約條文。前段時間的認購協議中常常有這種的條文:購房者在要求時間內未簽合同的,房地產商所收訂金不給退回。但不簽訂合同的緣故有很多種多樣,在其中關鍵因素通常是在實際條文上達不了協議書。這類狀況無法徹底將過失就歸結為于購房者。但由于該條文的存有,房地產商通常為此威協購房者。假如因為多種因素務必簽署認購協議得話,理應防止該條文的發生。提議購房者規定簽署市建委制訂的認購協議示范性文字,該文字充足保障了購房者的權益。該文字第六條要求:"申購人到第四條第二款承諾的期內與出售人商議房產買賣合同書的有關條文,但彼此未達成一致建議,自第四條第二款承諾的時間期滿之次日起超出___日的,本認購協議全自動消除;彼此還可以商議消除本認購協議。出售人應該在本認購協議消除之日起___日內將已扣除的訂金退回申購人。"依照該條文,如因合同文本緣故未達成共識的,認購協議全自動消除,房地產商理應退還訂金。
2、應準時與房地產開發商商議合同書
認購協議中一般承諾簽署買房合同的時間,購房者應準時前去,不然會導致對自已不良的不良影響。如示范性文字第五條就要求:"申購人未能第四條第二款承諾的期內與出售人商議房產買賣合同書有關條文的,出售人有權利消除本認購協議。出售人消除本認購協議的,申購人已付款的訂金不給退回,出售人有權利將該商住樓再行出售給第三方。"因此 ,購房者一定要留意該時間的要求。
假如購房者因各類因素不可以準時與房地產商商討買房合同,一定要獲得房地產商的允許。常常會發生申購人不可以準時簽訂的狀況,購房者一定要與房地產開發商商議,獲得其允許。與此同時,還應讓房地產商給與書面形式確定,認同推遲交涉,并承諾交涉的實際限期。
房地產業合同書相對性較為復雜,須談的事宜許多,有時候須經歷數輪,不斷很長期,為防止日后因條文緣故沒法簽合同狀況下退回訂金便捷,最好是在合同書宣布交涉以前規定房地產商出示購房者前去交涉的書面形式憑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