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犯能夠挑選注射死刑嗎
現階段中國法律法規并沒有要求罪犯不可以挑選死罪的實施方法,因此 基本上尊重人權的精神實質,一般狀況下能夠由罪犯挑選實行的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在交貨死刑執行前,理應通告平級檢察院派員臨場發揮監管。
死罪采取槍斃或是注入等方式實行。
死罪能夠在法場或是規定的關押場地內實行。
指引實行的審理工作人員,對罪犯理應驗明正身,審訊有沒有臨終遺言、信札,隨后交貨實行工作人員死刑執行。在實施前,假如發覺也許有不正確,理應中止實行,請示最高法院判決。
死刑執行理應發布,不可示眾。


死刑執行后,到場仲裁員理應寫出詢問筆錄。交貨實行的人民檢察院應該將死刑執行工作方案最高法院。
死刑執行后,交貨實行的人民檢察院理應通告罪犯親屬。
二、在我國死罪的適合標準是啥
在我國刑法落實保存死罪、果斷少殺、避免 殺錯的現行政策,可用死罪務必十分謹慎,把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范疇縮減到最少程度,依據那些標準,死罪的適合標準具體包含:
1、死罪只適用罪刑非常明顯的犯罪嫌疑人,即所違法犯罪行對我國和人民利益傷害尤其明顯和劇情非常極端的。
2、死罪案子裁定后,務必歷經核查程序流程審批。刑法要求,死罪除依規由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