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除判刑對國家公務員如何懲罰
受到刑事處分的人,不可錄取為國家公務員。因此 國家公務員被被判判緩的,歸屬于違法犯罪,一般會對國家公務員做出辭退處罰。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五條 行政單位國家公務員違法亂紀涉刑的,理應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處罰。
第六條 行政單位國家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示;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權;
(五)免職;
(六)辭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六條以下工作人員不可錄取為國家公務員:


(一)因違法犯罪受到刑事處分的;
(二)被辭退我黨黨籍的;
(三)被判處刑罰的;
(四)被依規列入失信黑名單兩法銜接目標的;
(五)有法律法規不可錄取為國家公務員的其它情況的。
二、公務員辭退的程序流程
1、所屬單位在審批客觀事實的根基上,經領導集體科學研究提意見,填好《辭退國家公務員審批表》,并附相關客觀事實原材料報人力資源部。解雇提議務必表明解雇的法律規定理由和客觀事實根據;
2、審批審核。人力資源部審批客觀事實根據,待業務流程會議報告后,將相關原材料報上級領導市人民政府審核。凡準許解雇的,以書面通告呈送企業,并密送上級領導人力資源部辦理備案,與此同時發送給《辭退國家公務員通知書》;凡不準許解雇的,將相關原材料退還原企業,并詳細說明原因;國家公務員被辭退后,五年內禁止再次錄取到行政單位工作中。
3、按相關要求一次性發送給解雇費或享有失業保險金工資待遇;?被辭退工作人員再次錄取為國家公務員后,再度被辭退的,派發解雇費的參加工作時間從再次工作中之日起測算;
4、國家公務員被辭退后,可到政府部門行政部門隸屬人才流動服務項目組織備案待崗或靈活就業。一年內被機關事業單位聘請的,其工作年限能夠持續測算;超出一年的,工作年限從再次工作中之日起與被辭退前的上班時間分類匯總。國家公務員對離職未被準許或是對被辭退不服氣的,可依據《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暫行規定》的相關要求申請辦理核查或明確提出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