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房人導致房子損害該怎么賠付
租房子導致房子損害的,一般由承租方擔負賠償金的義務,一般是按具體產生的損害完成賠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一條【租用人未按承諾應用租用物的義務】承租方未依照承諾的辦法或是未依據租用物的類型應用租用物,導致租用物遭受損害的,出租方能夠終止合同并要求損失賠償。
第七百一十五條【承租方對租用物開展改進或加設他物】承租方經出租方允許,能夠對租用物開展改進或是加設他物。
承租方沒經出租方允許,對租用物開展改進或是加設他物的,出租方能夠要求承租方回復原貌或是損失賠償。
二、租房子前交了定金不租了能退嗎


首先,定金是不給返還的。
依據法律法規,訂金是一種貸款擔保方式,是因為保證負債的執行。假如在租房子前交貨了訂金,之后又不租,實際上是毀約個人行為,其訂金是不給返還的。
因此,在租房子前需要先考量清晰,最好是能盡快做決定,就可以防止交貨訂金又悔約的事兒產生。
次之,房主、中介公司也無法隨便扣留訂金。
假如租房子者為防止訂金損害再次租房子,房主、中介公司應將訂金退還或是抵作租房子合同款,不可隨便扣留不予以退還,假如不予以退還,租房子者有權利提到毀約之訴。
最終,房主、中介公司在扣除訂金以后,也需要積極主動履行承諾。
房主在承諾期內內不可以回絕將新房轉租給交了訂金的人,或者將房屋此外轉租給別人,這都歸屬于毀約個人行為,租房子者在交了訂金以后,沒法再次租房子的情形下,能夠認為退回訂金,而且能夠規定扣除預付款的一方二倍退還訂金。
這也是因為保護買賣的合理開展和誠實守信標準,房主一旦私收訂金,便應當秉持誠實守信標準,執行承諾,而無法隨便違約,要不然將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