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如何收回原債權?
公司撤銷后,解散清算的,公司設立清算組,公司債權屬于公司資產,清算組負責追究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清算組成立與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第二、第四、第五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解散原因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股東大會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指定相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184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㈡通知、公告債權人;
㈢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完成的業務;


(四)清算欠稅和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第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二、公司解散如何賠償?
根據實際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情況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1、公司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涉及經濟補償,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涉及經濟賠償金(雙倍經濟補償金)。
2.是否提前通知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理通知不影響經濟補償的支付,兩者分別計算。
3、經濟補償金按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實際工作年數不足12個月的實際月數計算)。代理通知金按上個月的工資計算。
4.單位準備解散時,應提前30天召開全體員工大會宣布,并制定合理合法的經濟補償計劃。如果單位沒有提前30天通知,應支付另一個月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