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終止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因出現某種法定的事實,導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自動歸于消滅,或導致雙方勞動關系的繼續履行成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滅的情形。
比如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破產了,雙方不可能再繼續履行合同,合同只能終止了。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到期也不得終止,應當續延至該情形消失時終止。這些情形包括:
1、女性員工處于孕期、產期和哺乳期;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間;


3、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者;
4、離崗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或者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未對疑似職業病患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5、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經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但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應當按照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6、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期限等于其任職期;自任職之日起,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屆滿;
7、用人單位不能終止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在疑似職業病患者診斷或者醫療觀察期間,不能終止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但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其勞動合同的終止,應當按照工傷保險的相關規定執行;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