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江女士與羅松某舉行結婚儀式,并于2012年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2016年11月,江女士懷疑羅松某有外遇,羅松某拒不承認。離婚訴訟中,羅松某始終否認自己存在出軌行為,江女士也未能提供相關證據,兩人于2017年9月調解離婚。江女士后得知羅松某竟與一女子在2018年3月產下一女。原來丈夫早就出軌還死不承認,江女士陷入悲傷之中,甚至有了自殺傾向。江女士再次將前夫羅松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本案中,離婚后才發現前夫婚內出軌,還能否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基本案情
1992年,江女士與羅松某按當地傳統舉行結婚儀式,婚后育有4個子女,并于2012年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2016年11月,江女士發現羅松某經常夜不歸宿,手機里也經常出現與其他女子的曖昧聯系,懷疑其有外遇,然而羅松某拒不承認,雙方多次發生爭吵,最終江女士向法院起訴離婚。庭審時,羅松某始終否認自己存在出軌行為,江女士也未能提供相關證據,兩人于2017年9月調解離婚。
離婚后的江女士原本想平靜地重新開始生活,卻沒想到從親戚處得知一個驚人的消息,羅松某竟與另一女子在2018年3月產下一女。這個消息猶如晴天霹靂,讓江女士內心深受打擊。原來丈夫早就出軌還死不承認,江女士陷入悲傷之中,整日精神恍惚,甚至有了自殺傾向。思量再三后,江女士選擇再次拿起法律武器,將前夫羅松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
法院裁判
宜興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依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和司法解釋,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種“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2017年9月22日,江女士與羅松某的夫妻關系經法院調解離婚而終止,而羅松某在與江女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且有不正當兩性關系,并生育一女,違背了夫妻之間互相忠實的義務,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導致雙方離婚。羅松某的婚內出軌行為,給江女士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江女士作為無過錯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法院應予支持。
最終,經法院酌定,判決羅松某支付江女士精神損害賠償金45000元。判決后,羅松某不服提起上訴,無錫中院作出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第四十六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對婚姻不忠實,是難以容忍的不誠信行為,它不僅破壞了夫妻關系,拆散了家庭,也傷及無辜的子女,并且敗壞了社會風氣,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因此,夫妻互相忠實,不僅僅是道德義務,更是法定義務。
本案中,江女士在離婚后發現羅松某在婚姻存續期間存在出軌行為,羅松某的行為嚴重傷害了江女士的個人感情,導致雙方婚姻關系破裂,江女士作為無過錯方,即便已經離婚了,也有權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