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傷殘鑒定能進行第二次嗎
一般情況下是可以進行第二次傷殘鑒定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二、傷殘鑒定一定要在當地做嗎
其他做也是有效的,但最好是在當地的司法鑒定機構評殘。
交通事故傷殘等級鑒定材料要求:
1、委托書;
2、病史資料:
?。?)門診病歷原件及復印件;
?。?)住院病史:入院記錄(大病歷)、手術記錄、出院小結等,由醫院蓋章,多次住院的均需復印并加蓋印章;
?。?)X光片、CT片、MRI(核磁共振)片、其它主要輔助檢查及實驗室檢查報告單和受傷部位的近期復查資料;
?。?)治療費用清單原件(醫療費合理性審查案例);
(5)必要時提供完整的住院病史;
3、交通事故認定書;
4、被鑒定人身份證復印件;
5、以往所做過的鑒定報告復印件;
6、起訴書復印件以及鑒定申請書或重新鑒定申請書(法院委托的案例);
7、送檢材料清單一式二份。
三、自己可以去做法醫鑒定嗎
公民申請法醫鑒定,首先應向有關的公安、司法機關提交鑒定申請。該部門經審查符合鑒定條件的,可指派或者聘請法醫鑒定部門的專業法醫師或醫師對法醫學方面的問題進行鑒定。進行鑒定時,受傷當事人一般應到場,并提供相關的傷情資料,包括影像學報告、X光片、CT片、致傷物、照片、證人證言等。
申請法醫鑒定應注意以下幾點:
1、當事人應與鑒定人員積極配合,主動提供相關的傷情資料、物證和檢材,如實接受鑒定人員的詢問、調查和檢驗。
2、在鑒定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提供偽證,如提供偽證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3、當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醫鑒定書的內容,否則該鑒定書無效。
4、如果對法醫鑒定的結論不服,可以申請由雙方共同認可或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指定的鑒定部門重新進行鑒定。
5、鑒定結束后,當事人應對返還的有關材料、物證、檢材妥善保管,以備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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