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次傷害鑒定需要什么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二次傷殘鑒定需要以下條件: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二、怎樣做二次傷殘鑒定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或者職業病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對職業病鑒定結論不服的再次鑒定申請,市鑒定委員會應當另行組織專家組,進行再次鑒定。市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再次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提出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申請。
三、做鑒定需要準備的材料
1、書面申請。包括:申請再次鑒定的事實與理由、傷病治療情況、初次鑒定情況、申請時間(單位申請需加蓋公章、工傷職工申請需本人簽字);
2、《省工傷傷殘鑒定申請表(再次鑒定)》1份;
3、認定工傷決定書;
4、市級工傷傷殘鑒定結論及收到市鑒定結論時間的有效證明;
5、被鑒定人身份證復印件;
6、有關病歷材料(須加蓋醫療機構印章):醫學診斷證明、就診病歷、化驗報告、影像檢查報告及住院治療的出院記錄、手術記錄等;職業病應提交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診斷證明書、職業史、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等。
7、醫療終結后受傷部位彩色照片(內傷和職業病可不提供)。
以上就是由承業律師小編整理的關于二次傷害鑒定需要什么條件的全部內容。對首次傷殘鑒定不服的,應該在收到鑒定結論15日內提出再次申請,并且要準備好相關材料,比如書面申請與被鑒定人的身份證復印件等。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承業律師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