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二次鑒定會有時間限制嗎
依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有此可以看出,交通事故鑒定時間最長為35日作出認定書。一般為10日內作出。
二、交通事故的鑒定費由誰出
在交通事故中,被害人的傷害鑒定費用由誰承擔,要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一種是鑒定費用應由原告本人承擔。根據法律規定,訴訟過程中發生的鑒定、檢查、翻譯、評估等費用,按照誰主張誰承擔舉證責任的原則,由誰承擔舉證責任。第二種認為,應當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但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
三、司法鑒定機構不受理委托的情形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委托,司法鑒定機構是不會受理的:
1、委托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的;
2、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鑒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4、鑒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鑒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鑒定技術規范的;
5、鑒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的;
6、不符合本通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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