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后夫妻共同債務如何分擔

離婚后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主要由雙方自行協商,對于無法協商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夫妻共同債務怎樣處理
夫妻共同債務原則上應由夫妻共同承擔償還責任,實踐中又劃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制的,一方在履行了連帶清償責任后,可以在約定財產的范圍內行使追償權。
2、夫妻雙方實行法定財產制的,應當首先用共同財產清償。具體清償順序如下:
(1)雙方的共同財產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以共同財產來清償共同債務,剩余財產在雙方之間平等分配。
(2)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由法院進行判決。
(3)不存在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債務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仍由法院進行判決。
3、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承擔的種類
債務承擔,按照承擔后原債務人是否免責為標準,可以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并存的債務承擔。
1.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將其債務部分或全部移轉給第三人負擔。免責的債務承擔的效力表現在,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系,不再對所移轉的債務承擔責任(免責);第三人則成為新的債務人,對所承受的債務負責。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除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以外,也隨主債務移轉給新債務人承擔。同時,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的抗辯權,新債務人亦可以之對抗債權人。
2.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不脫離債的關系,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
在并存的債務承擔中,由于原債務人沒有脫離債的關系,對債權人的利益不會發生影響,因而原則上無須債權人的同意,只要債務人或第三人通知債權人即可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