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長時間以內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根據《行政復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但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在此應當注意《行政復議法》與其他法律的銜接問題,如果其他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復議申請期限少于60日的,那么應當以行政復議法規定的60日計算。如果其他法律規定的復議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那么應當以其他法律,不包括法規和規章。
申請人提起行政復議的起算時間,可分為兩種情況:
(1)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復議權或者申請行政復議期限的,申請行政復議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復議權或者申請行政復議期限之日起計算。
(2)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制作或者未送達法律文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只要能夠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受理。申請行政復議期限從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之日起計算。
二、利害關系人可否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行政復議機構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要想準確認定利害關系人,首先要明確判斷標準。在實踐中,許多復議機關錯誤地認為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才能提出行政復議申請,這顯然提高了行政復議的門檻。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監督,且各有所長,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現代國家一般都同時創設這兩種制度。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或將行政復議作為行政訴訟的前置階段;或由當事人選擇救濟途徑,或在當事人選擇復議救濟途徑之后,仍允許其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