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實行的婚姻自由制度,只要符合法定條件的男女,就可以到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離婚同樣也是自由的,夫妻雙方感情破裂后,可以自由協商離婚的問題,那么起訴離婚男方不同意能離婚嗎?下面承業律師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相關知識。
一、起訴離婚男方不同意能離婚嗎
我國法律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1、法院調解
我國人民法院在審理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件時,首先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法院判決
法院經過調解后發現,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并無和好可能時,法院就可以作出準予當事人離婚的判決。
在實踐中,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法院首先是進行調解,第一次訴訟一般是不判決離婚的,半年后當事人才可以再次提起離婚訴訟,一般在第二次判離的可能就大大增強了。
二、起訴離婚需要準備哪些證據
1、身份證據
關于原、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這類證據主要是指身份證,另外還有戶口薄、出生證明、駕駛證、軍人證、僑胞證、護照、公安機關的戶籍證明、居民(村民)委員會的證明等。
2、婚姻關系證據
關于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夫妻關系的證據。主要是結婚證,如果結婚證遺失,可去婚姻登記機關或者檔案館開具證明。另外需要特別指出的一點是,如果原被告屬于事實婚姻(也就是說原被告同居的時間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雙方已經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是沒有登記結婚的),需要提供相應的事實證明材料。一般這類證據有原被告雙方單位出具的證明、村民(居民)委員會的證明或其他能證明案件情況的證人證言、書證物證等。
3、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
離婚判決與否的重要標準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因此這類證據非常重要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般這類證據有相關單位的出具的原、被告分居滿兩年的證明、婚外情的證據、存在家庭暴力、賭博、吸毒等情況的證據、公安機關的出境記錄等
4、子女撫養證據
關于子女的生活、學習、撫養等相關情況的證明。一般此類證據有出生證明、身份證明、在讀學校、幼兒園出具的證明等等相關證據,另外子女的爺爺奶奶外公外婆的現狀也非常重要,這關系到孩子成長環境,請盡量提供。如系非婚生子女甚至在對方不認可的情況下,還需提供親子關系方面的證明材料。
三、起訴離婚管轄地
提起離婚訴訟首先要選擇受理訴訟法院地及受理法院。
1、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5、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6、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7、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涉外離婚訴訟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或戶籍地進行起訴)。
以上就是承業律師小編對起訴離婚男方不同意能離婚嗎的相關介紹,我們可以了解到,無論夫妻哪一方不同意離婚,此時另一方如果離婚態度堅決的話,則可以考慮通過起訴離婚。而在訴訟離婚過程中,法官會進行調解,此時其實就有可能出現夫妻調解離婚的情況。當然在調解失敗的時候,則會依法對離婚案件作出判決,希望以上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