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什么時候變更
2013年6月8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中保協”)聯合中國法醫學會共同發布了《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該標準將成為商業保險意外險領域殘疾給付新的行業標準。
在覆蓋范圍方面,新標準改變了原標準以肢體殘疾、關節功能喪失為主的情況,增加了神經精神和燒傷殘疾,擴大了胸腹臟器損傷、智力障礙等殘疾范圍,覆蓋了包括神經系統、眼耳、發聲 和言語、呼吸系統、消化系統、泌尿和生殖系統、運動、皮膚等結 構和功能等8大門類。新增了對心臟、肺、肝、脾、胃、胰等胸腹臟 器和腸結構損傷的20余種殘疾狀態條目;由于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燒 傷等皮膚殘疾也納入了保障范圍。此外,在殘疾等級設置方面,新 增加了原標準未包括的8至10級的輕度傷殘保障100余項,將大幅增 加對保險消費者的殘疾保障程度。新標準將從2014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
二、人身保險傷殘評定等級有幾級
1、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行業標準)(中保協發〔2013〕88號)對功能和殘疾進行了分類和分級,人身保險傷殘程度劃分為一至十級,最重為第一級,最輕為第十級。與人身保險傷殘程度等級相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分為十檔,傷殘程度第一級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為100%,傷殘程度第十級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為10%,每級相差10%。
2、多處傷殘的評定原則:當同一保險事故造成兩處或兩處以上傷殘時,應首先對各處傷殘程度分別進行評定,如果幾處傷殘等級不同,以最重的傷殘等級作為最終的評定結論;如果兩處或兩處以上傷殘等級相同,傷殘等級在原評定基礎上最多晉升一級,最高晉升至第一級。同一部位和性質的傷殘,不應采用本標準條文兩條以上或者同一條文兩次以上進行評定。
三、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時間有限制
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時間在一般情況下,殘疾評定應在損傷及其所致并發癥經治療達到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癥狀穩定狀態(包括醫療終結和醫療依賴)后再進行。但如果被保險人經過180天的治療仍未結束,則無論病情如何均可評定殘疾程度,即所謂的推定殘疾情況。此外,如果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后發生組織器官缺損等明顯無法復原的情況時,在損傷發生后即可進行殘疾程度的評定工作,關于殘疾程度的評定時機,是有專門的工傷鑒定部門進行鑒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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