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設工程包含哪些內容是什么
建筑物是指供生活、學習、工作、居住,以及從事生產和文化活動的房屋。建筑物按用途可分為三類:
1、民用建筑:指的是供人們工作、學習、生活、居住等類型的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兩大部分;
2、工業建筑:指的是各類生產用房和為生產服務的附屬用房。包括單層工業廠房、多層工業廠房和層次混合的工業廠房;
3、農業建筑:指各類供農業生產使用的房屋,如種子庫、拖拉機站等。
以上三個的合稱為工業與民用建筑。一個單項工程,按照它的構成,可以把它分解為建筑工程、設備及其安裝工程。而建筑工程還可以根據其中各個組成部分的性質、作用做以下分類:
1、一般土建工程:包括建筑物與構筑物的各種結構工程;
2、特殊構筑物工程:包括各種設備的基礎、煙囪、橋涵、隧道等工程;
3、工業管道工程:包括蒸汽、壓縮空氣、煤氣、輸油管道等工程;
4、衛生工程:包括上下水管、采曖、通風、民用煤氣管道敷設;
5、電氣照明工程:包括室內外照明設備安裝、線路敷設、變電與配電設備的安裝工程等。從上面的有關常識可以看出,土建工程是建筑工程的一部分,而工業與民用建筑屬于建筑物范疇。
二、建筑工程糾紛處理的基本形式有哪些
1、和解,是指建設工程糾紛當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礎上,互相溝通、互相諒解,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
建設工程發生糾紛時,當事人應首先考慮通過和解解決糾紛。事實上,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絕大多數糾紛都可以通過和解解決。
2、調解,是指建設工程當事人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發生糾紛,第三人依據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規范,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互相作出適當的讓步,平息爭端,自愿達成協議,以求解決建設工程糾紛的方法。這里講的調解是狹義的調解,不包括訴訟和仲裁程序中在審判庭和仲裁庭主持下的調解。
3、仲裁,亦稱“公斷”,是當事人雙方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糾紛交給第三者,由第三者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這種糾紛解決方式必須是自愿的,因此必須有仲裁協議。如果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糾紛發生后又無法通過和解和調解解決,則應及時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4、訴訟,是指建設工程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理雙方之間發生的糾紛,作出有國家強制保證實現其合法權益、從而解決糾紛的審判活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未約定仲裁協議,則只能以訴訟作為解決糾紛的最終方式。
三、工程合同有效期多少年
按照《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質保期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質保期從實際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質保期。
根據以上的規定可知:
1、在工程正常竣工驗收合格的情況下,保修期和質保期的起算時間一致。
2、如工程不能正常驗收,則質保期按照《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起算即可,但保修期的起算時間法律并無明文規定。筆者認為,此種情況下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4條的規定來推定為宜:
(1)如果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保修日從該日起算;
(2)如果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保修期從轉移占有之日起起算;
(3)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建設工程無法完成竣工驗收的,則保修期不能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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