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額保證合同簽幾年
最高額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簽訂一個總的保證合同,為一定期限內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同種類其他債權提供保證,只要債權人和債務人在保證合同約定的期限且債權額限度內進行交易,保證人則依法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行為。最高額抵押是指在最高債權限額內,對一定期限內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的行為。因此,合同中肯定要約定所擔保的主債權發生的期間。如果合同約定三年,就表示抵押人對三年內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
二、最高額保證的基本特點
1、最高額保證所擔保的債務在保證設立時可能已經發生,也可能沒有發生,最高額保證的生效與被保證的債務是否實際發生無關。
2、最高額保證所擔保的債務為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務。
3、最高額保證約定有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最高限額。
4、最高額保證所擔保的不是多筆債務的簡單累加,而是債務整體,各筆債務的清償期僅對債務人有意義,并不影響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三、決算期的確定
1、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最高額保證的存續期間,存續期間的終點,即為債權額的決算期;
2、在最高額保證的存續期間內,債權人與保證人協議終止保證合同,保證合同終止之日為債權額的決算期;
3、保證人行使任意解除權。在當事人對最高額保證存續期間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于通知到達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的書面通知到達債權人之日,即為債權額的決算期。
同一債務債權人之間可能因為各種因素要經常性的進行合作,那么作為保證人來說,如果雙方沒簽訂一份合同,保證人在專門簽訂保證合同的事,比較繁瑣的,所以,可以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而且,最高額保證合同的限制比較特殊,主要是針對的整體的債務。保證人承擔的法律風險自然也大一些。如果您還想了解其他關于最高額保證的相關知識,也可以上承業律師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