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間合同的特點有哪些
1、居間合同是由居間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間服務的合同。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是否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與居間人無關,居間人不是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的當事人。
2、居間人對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沒有介入權。居間人只負責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約居中斡旋,傳達雙方意思,起牽線搭橋的作用,對合同沒有實質的介入權。
3、居間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
居間合同,又稱“中介服務合同”.是指居間人根據委托人的要求為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機會或進行介紹,而委托人須向居間人給付約定報酬的協議。
二、行紀合同特征是什么
1、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為委托人進行貿易活動,通常表現為為委托人買入或賣出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
2、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行紀人為了委托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為交易活動,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由行紀人自己承擔。
3、行紀合同屬于雙務、有償合同。
4、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不能對委托人直接發生法律效力,委托人不直接就行紀人對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
5、行紀人的行紀行為具有限定性,即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為委托人進行的貿易活動。一般的民事活動以及不涉及商事交易的活動,不屬于貿易活動。
6、行紀合同是雙方、有償合同。在行紀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具有對價性:行紀人負有為委托人辦理買賣或者其他商業上交易的義務;而委托人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
7、行紀合同是諾成合同。行紀合同只需行紀人與委托人達成合意即可成立,而無需以物的交付為其成立要件。
8、行紀合同是非要式合同。行紀合同可以以書面、口頭以及其他約定的方式訂立,無需以特定方式訂立。
三、如何區分居間合同和行紀合同
第一,辦理事務的范圍不同。在我國行紀業務主要包括辦理購銷貨物、寄售商品和有價證券的買賣等業務,行紀行為屬于動產和有價證券買賣等商事行為。居間的業務范圍較廣,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項以及國家管理的未允許放開市場經營的重要生產資料和部分生活資料以外,均可以進行居間服務。關于婚姻中介,婚姻關系不能簡單地理解為一種合同關系,因而婚姻介紹不屬于居間的業務范圍,應由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調整。
第二,合同的標的不同。所謂標的即合同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行紀合同中行紀人為委托人提供的服務不是一般的勞務,而是行紀人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系,為一定的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的實施是委托人與行紀人訂立行紀合同的目的所在,故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為委托人進行一定的法律行為。居間合同的標的是居間人為委托人進行一定的事實行為,居間人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勞務即報告訂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居間人所辦理的事務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意義,而行紀合同中行紀人受托的事務是法律行為,這正是行紀合同與居間合同本質上的區別。
第三,與第三人的關系不同。由上述本質區別必須引申出二類合同中行紀人與第三人的關系、居間人與第三人的關系,兩種關系上存在著很大的差別。
第四,“介入”不同。行紀人在一定條件下有介入權,居間人在特定情形下承擔介入義務。合同法第419條規定了行紀人的介入權,即行紀人接受委托買賣有市場定價的商品時,除委托人有反對的意思表示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出賣人或買受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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