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許經營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具備特許人資格是特許人得以與被特許人(也稱加盟方)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的前提。因此特許人必須是適格的,即享受獨立知識產權或有資格授權的企業。同時,特許經營的雙方當事人是相互獨立的法律主體,自負盈虧,自擔風險,不存在隸屬關系。
(二)特許經營的核心是特許權的授予。特許權是包括商標、商號、經營模式、服務標志、專利、商業秘密、經營訣竅等權利的知識產權性質的綜合性使用權。因此特許經營權的內容是特許經營合同的必備要素。
(三)特許經營要求被特許人與特許人對外具有共同的外部特征。也就是說特許經營合同中必須要有為達到“統一經營模式”目的而設定的條款。如:被特許人與特許人在品牌、質量、商標以及經營理念上實現高度統一性,在組織制度、經營模式、企業形象方面整齊劃一。
(四)被特許人必須向特許人支付相應的特許經營費用(也稱加盟費)。加盟費是被特許人獲取特許經營資格的對價,被特許人在交納該費用后即可直接享受他人成功的經營模式,因此,加盟金在法律性質上不同于預付款。
二、特許經營合同的使用方式
總部許可加盟商以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使用總部特許經營權:
?。ㄒ唬⒓用松态F有門店改建為(非)法人資格的加盟店;
?。ǘ┯杉用松掏顿Y設立(非)法人資格的加盟店;
?。ㄈ┯杉用松坦餐顿Y設立有限公司類型的加盟店;
?。ㄋ模┮訽________形式分銷特許經營的產品。
三、特許經營合同的主體資格如何認定
孫某為獲得某家具產品在寧波的特許經營權,經過調查了解,2010年5月6日,王某與孫某簽訂《特許經營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王某授予孫某為寧波區域經銷商,經營銷售王某的某品牌家具。在合同簽訂當日,孫某應向王某支付品牌保證金人民幣10000元,并于合同簽訂后三日內,向王某支付100000元的首批貨款后,孫某即取得某品牌在寧波區域的經營權,否則合同無效;孫某只能自己使用特許經營權,未經王某許可,不得私自將經營權轉讓給第三方;王某為孫某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及培訓’等內容。
合同簽訂后,孫某按約向王某交付了保證金、貨款,但經營后,孫某始知道當初王某等人聲稱的營業額根本與事實不符,其經營時,每天基本上都沒有生意,而非王某聲稱的每日有幾十萬的營業額,以王某的行為存在欺詐,且其不具有特許人的主體資格,請求法院認定特許經營合同無效。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的特許人為王某個人,而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規定,本案王某不具有特許人的主體資格,因此判決王某與孫某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無效。
特許經營合同是由于自己的特有的性質只能夠被經營者所支配而成立的一種約束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法律性文件,因此它的主體資格也是需要有一定的限制的,以上就是承業律師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特許經營合同的主體資格如何認定的相關知識,希望對您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