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紀合同有留置權嗎
行紀合同是指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委托他人從事貿易活動的人為委托人,接受委托從事貿易活動的人為行紀人。行紀合同在大陸法系國家及我國合同法理論上又稱信托合同。
行紀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因此行紀人對委托人有報酬請求權,即使雙方未約定報酬的亦然。如果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紀人享有留置權。委托人向行紀人支付報酬超過了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的,應當承擔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責任,此時行紀人對占有委托物品享有留置權,并以留置物折價或者從拍賣、變賣留置物的價款中優先受償。如果留置物經過折價、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了委托人應支付的報酬,剩余部分還應當歸委托人所有,如果結果不足以支付行紀人的報酬,行紀人還有權利請求委托人繼續清償。
如果委托人與行紀人在行紀合同訂立時已經約定,不得將委托物進行留置的,行紀人就不得留置委托物,但是,委托人需要提供其他物品作為擔保。
由此,行紀合同可以產生留置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條
【定義】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二、行紀合同特征是什么
1、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為委托人進行貿易活動,通常表現為為委托人買入或賣出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
2、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行紀人為了委托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為交易活動,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由行紀人自己承擔。
3、行紀合同屬于雙務、有償合同。
4、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不能對委托人直接發生法律效力,委托人不直接就行紀人對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
5、行紀人的行紀行為具有限定性,即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為委托人進行的貿易活動。一般的民事活動以及不涉及商事交易的活動,不屬于貿易活動。
6、行紀合同是雙方、有償合同。在行紀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具有對價性:行紀人負有為委托人辦理買賣或者其他商業上交易的義務;而委托人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
7、行紀合同是諾成合同。行紀合同只需行紀人與委托人達成合意即可成立,而無需以物的交付為其成立要件。
8、行紀合同是非要式合同。行紀合同可以以書面、口頭以及其他約定的方式訂立,無需以特定方式訂立。
三、行紀合同法規怎么規定的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14條的規定,行紀合同是指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委托他人從事貿易活動的人為委托人,接受委托從事貿易活動的人為行紀人。行紀合同在大陸法系國家及我國合同法理論上又稱信托合同。
2、行紀合同是指行紀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接受委托的一方為行紀人,而另一方則為委托人。如某配件廠(甲方)委托某銷售公司(乙方)代銷產品,乙接受甲的委托并以自己的名義代甲銷售,代銷價款歸甲方,乙方收取代銷費。在這個關系中,甲為委托人,乙為行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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