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紀合同與間接委托合同的區別在哪
其一,行紀合同必須是有償的,委托人要向行紀人支付報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其二,行紀合同的主體具有限定性。在我國,行紀合同的委托人可以為公民或法人,但行紀人只能是經批準經營信托業務的法人,未經法定手續批準經營信托業務的法人或公民不得經營信托業務,不能成為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而委托合同的適用范圍十分廣泛,各類民事主體之間均可建立委托合同關系,對委托人、受托人沒有什么特殊的要求。
其三,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辦理行紀事務,委托人不直接與第三人發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委托事務,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委托事務。在前一種情況下,委托人直接與第三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關系。
二、行紀合同有哪些特征
1、行紀合同主體的限定性。在我國,行紀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并無太多限制。但行紀人只能是經批準經營行紀業務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法律往往對行紀人的資格、業務范圍有嚴格的限制并對其業務活動實施專門的監督和管理。
2、行紀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行紀合同屬于提供勞務類合同,由行紀人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但其所提供的勞務具有特定性,各國基本都規定為物品的買進或賣出,且限于動產范圍之內,不動產貿易不屬于行紀范疇。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414條的規定,行紀合同是指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委托他人從事貿易活動的人為委托人,接受委托從事貿易活動的人為行紀人。行紀合同在大陸法系國家及我國合同法理論上又稱信托合同。
以上就是承業律師小編為大家解答的關于行紀合同與間接委托合同的區別在哪問題的相關法律知識內容了,綜上所述呢,我們可以了解到行紀合同必須是有償的,委托人要向行紀人支付報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承業律師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