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規定,客運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向承運人支付票款的合同。該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按交易習慣的除外。”從該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旅客取得的車(船、機)票是客運合同的書面形式,其旅客支付票價款是發出要約,承運人交付票據是承諾,雙方的真實意思的表示是票據,所以“自旅客取得客票時客運合同成立”。但是,也有例外,如按乘車習慣或乘車前征得司機、售票員同意,先上車后補票或者先乘車,到目的地再補票,則客運合同自旅客乘上車時成立。

旅客取得的客運票是合同成立的書面表現形式,但并不是合同履行的開始,客運合同的履行自乘客過檢票口進入車站時開始旅行,或者自客運票證上規定的時間為履行或終止期。如你超過規定運的乘車(船、機)時間,合同履行自行終止,損失自行承擔。
旅客合同可以轉讓,旅客取得的乘車(船、)票是有價證券,在合同正式旅行前可以自由轉讓,不受限制,由于飛機票是記名式,不能自行轉讓,但可以按規定退票。
合同成立,“旅客和承運人都應按規定履行義務,不得自作主張改變合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