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合同和勞動合同有何區別
1、工作性質的區別
(1)、代理人合同: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25條,規定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②、他們并不加入保險公司成為其成員而且獨立地完成自己的勞動或工作工作上沒有定量的目標和工作時限人員流動性和脫落率非常高只要不想為這家公司代理業務合同自然廢止代理人立即就可以離司。
(2)、勞動合同:關系中的勞動者必須加入到用人單位成為其雇員履行相應的合同規定的權力和義務承擔合同違約責任。
2、取得勞動報酬的方式區別
(1)、代理人合同:勞動報酬是按所收取保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手續費傭金收入的高低完全取決于自己的勞動成果保費數額就是說無論代理人付出了多大的努力若是沒有保費進帳就得不到任何報酬。
(2)、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標的是一定的勞動行為勞動者只需要按規定參加用人單位的集體勞動完成規定的工作量而不論單位的經營成果如何勞動者都應享受規定的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3、傭金構成區別
(1)、代理人合同:保險個人代理人實行傭金制是國際通用的付酬方式首年傭金比例占新單保費的20-40左右爾后逐年降低連續領取3-5年。這一比例遠遠高于公職人員或企業員工正常的勞動報酬。
(2)、勞動合同:一般公職人員或企業員工的工資構成中除基本工資、工齡工資、職務工資、獎勵工資外尚有交通補貼、住房補貼、養老補貼等等他們除工資之外從勞動積累中還應提留公積金、福利基金等為將來退休養老籌集資金。
4、管理方式不同
(1)、代理人合同:保險公司強調加強對其個人代理人的管理例如實行早會制、夕會制加強思想道德教育強化業務培訓實行團隊編制等等但目前還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科學的、規范的管理模式。
(2)、勞動合同:單位盡管每個勞動者的職責可能不同但其工作時間、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都是相同的并且大多屬于集體勞動需要互相配合、協作其管理是按章有序的。
二、代理合同的法律責任
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負連帶責任。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職責,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責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進行民事活動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種情況實際上是代理人獨斷代理行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無權代理造成損害的責任。如果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法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經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將自己取得的代理權轉托他人。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應當在事后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法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不受這個限制。
三、勞動合同的作用
1、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這是由于勞動過程是非常復雜的也是千變萬化的,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各不相同,國家法律法規只能對共性問題做出規定,不可能對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做出規定,這就要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
2、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深感經營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數量,并且通過簽訂不同類型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揮勞動者的特長合理使用勞動力。
3、勞動合同有利于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這既是對合同主體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有助于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因為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利于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有利于穩定勞動關系。
以上就是承業律師小編為您整理的代理合同和勞動合同有何區別的相關法律知識了,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代理合同和勞動合同兩者的區別主要集中在工作性質、取得勞動報酬的方式、傭金構成和管理方式這四點上。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承業律師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