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村土地糾紛找誰
農村土地糾紛可以找村委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fā)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發(fā)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二)違反本法規(guī)定收回、調整承包地;
(三)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轉讓或者土地經營權流轉;
(四)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
(六)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七)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
二、土地糾紛的類型
(一)主體的多樣性,土地所有權的爭議一般發(fā)生在國家和集體之間,集體和集體之間;使用權的爭議則是發(fā)生在國家和集體之間、集體和集體之間。也有發(fā)生在國家或集體和個人以及個人和個人之間。
(二)客體的特定性,一般表現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歸誰所有、由誰來行使問題。
(三)爭議大都表現為情況復雜、年代久遠、查證難度大以及政策性強等特性。
三、引起土地糾紛的主要原因
(一)相鄰單位或個人之間權屬界線不清;
(二)實地面積與批準面積不一致;
(三)用地手續(xù)不完備;
(四)有關補償、安置等措施未落實;
(五)國家政策體制變動;
(六)土地租賃、借用或重復征用、劃撥等引起土地權屬紊亂;
(七)農田基本建設造成的土地原有狀況的改變和地界變更而又無原始記載,以及其他歷史原因遺留問題等。
到目前為止,仍然有一部分農村村民就認為農村的土地是個人財產,鑒于法律意識非常薄弱,所以,處理農村土地糾紛最重要的就是普及相關的法律常識,要讓村民從根本上意識到,農村的土地不是個人資產,土地的使用都有一定的條件限制。如果您對農村土地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上承業(yè)律師咨詢專業(yè)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