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轉租的租金歸誰
房屋轉租一般都存在著轉租收益的問題,對于合法轉租收益,除合同有約定外,一般歸承租人所有。主要依據是《合同法》第225條的規定:“在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而實際上,擅自轉租收益是否構成不當得利。應看是否符合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承租人擅自轉租,其收取的新租金若高于原租金,則可從中得到利益,但承租人仍繼續按原合同約定向出租人交租,出租人并未直接受到損害。也就是說出租人以收取租金作為對價,已將房屋的使用收益權能移轉給承租人,出租人在租金收益方面并沒有受到損害。因此,擅自轉租收益不屬于不當得利。
二、未經出租人同意的房屋轉租合同是否有效
按照我國法律上的明確規定,并沒有明令禁止承租人轉租房子的行為,但實際中,并不是所有情況都可以轉租。對于未經出租人同意就將租房拿去轉租,就有人擔心這種轉租合同會不會被否定效力,會不會被認定為不屬于能夠轉租的范圍。要是一旦認定為無效的行為,那么承租人可能就會失去這個租房,并且有可能會拿不回租金。實際上,真實情況并非如此,擅自轉租合同是否有效,在法律上并沒明確規定,但實踐中絕大多數做法是依法成立的轉租合同有效,對轉租人及次承租人均產生約束力,一旦某一方違約就需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如果出租人主張承租人未經同意簽訂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亦即轉租合同應當具有效力。
在以下情況中不得轉租:
1、承租人拖欠租金的;
2、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內擅自搭建的。
三、房屋轉租與承租權轉讓的區別有哪些
1、房屋轉租與承租權轉讓,是房屋租賃關系變動和流轉的兩種典型方式,特別是隨著商鋪、寫字樓等非居住用房投資的增加,其在實務操作中的應用也日趨普遍,但兩者無論是在法律性質上、還是在實務操作中,都存在很大的差異,投資者一定要事先弄明白。
2、房屋轉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將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為,由承租人作為轉租的出租人(俗稱“二房東”)與第三人(即轉租的承租人,俗稱“三房東“)簽訂轉租合同。如此形成兩個既彼此獨立、又相互牽連的合同關系,即房屋產權人(俗稱“大房東”)與二房東的本租合同,以及二房東與三房東的轉租合同,二房東因此扮演了雙重角色,他既要以承租人的身份履行與大房東之間的本租合同,又要以出租人的身份履行與三房東之間的轉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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