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是有名合同。

倉儲合同是一種特殊的保管合同,它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同時倉儲合同又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征:
1 倉儲的貨物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只是貨物的占有權暫時轉移,而貨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仍屬于存貨人所有。
2 倉儲保管的對象必須是動產,不動產不能作為倉儲合同的保管對象。這也是倉儲合同區別于保管合同的顯著特征。
3 倉儲合同的保管人,必須具有依法取得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經營資格。
4 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這是倉儲合同區別于保管合同的又一顯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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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合同簽訂中應注意的問題
在倉儲合同中,合同的保管人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專營或兼營倉儲業務的法人組織或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等,未經核準登記而擅自從事倉儲業務的,屬超越其經營范圍的經濟活動,依法應確定為無效。因此,存貨人在尋找倉儲合同的對方及訂立合同時,應首先查明對方是否具有從事倉儲的資格,并且是否在其營業執照上寫明。凡是營業執照上沒有倉儲業務的,存貨人不可與之訂立倉儲合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