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管部門提醒:可攜婚內財產約定到房管局申請
在《物權法》及《房屋登記辦法》相繼施行后,關于夫妻婚后購買房屋登記問題,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的規定,如果登記在一方名下(不標明另一方為共有人),應屬一方個人財產?!稘鲜蟹课莸怯洍l例》已經執行1個月的時間了,對此,濟南市是如何界定的?
婚后房屋不共名 視為個人財產
濟南市房管局登記中心的有關人士對此解釋說,根據《物權法》及《房屋登記辦法》,房屋權屬問題以登記為準,也就是說,以登記簿記載為準。按照這一規定,如果房屋產權證明上只有一方的姓名(房改房除外),應該屬于這一方的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但這位人士也表示,根據建設部《房屋登記辦法》的規定,各地在辦理房屋產權的時候必須有“問詢程序”,也就是說,在辦理房屋產權證時,必須詢問是否有房屋共有人。
這位負責人還表示,在濟南,只有參加房改的房子即使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也被認定為夫妻共有,因為房改房在購買的時候就是以家庭為單位,考慮了夫妻雙方的工齡等因素;除此之外的房子,只要是房屋不共名的,將被視為個人財產。
法律上需要歷史的分析
山東鵬飛律師事務所的主任律師付強認為,對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房屋所涉財產性質問題,需要歷史的分析。根據辦法施行前的規定,房屋即使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除夫妻有特別約定外,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辦法施行后,如夫妻提供相應的財產約定文件或一方出具相應的聲明等文件證明房屋并非夫妻共有,房屋登記機構認為登記材料符合規定的,則會將房屋直接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也就是說,在辦法施行后,夫妻購買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且未注明“共有”字樣的,該房屋一般被視為屬于夫妻一方所有。
但付強律師認為,關于以前的夫妻登記在一方名下的產權證如何對待問題,對于辦法施行前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仍應該適用當時的法律法規認定其是否屬于夫妻共有財產。但他提醒,在實際生活當中,為了減少不必要的麻煩,夫妻購買房屋后應當共同申請登記;對于辦法施行前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如需明確房屋系屬夫妻共有,在辦法施行后,建議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換發新證。
可攜婚內財產約定到房管局申請
濟南市房管局的有關人士提醒,不管是婚前房產還是婚后財產,如果在之前是屬于個人產權的情況,夫妻雙方如需要變更為共有財產,需要履行登記手續。夫妻雙方可出具一個婚內財產約定,然后到房屋所在區的房屋部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