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先生的父母在其結婚前,就以他的名義出資買了一處房屋。王先生入住后就與孫女士結婚,并共同居住。后因感情不和,王先生與孫女士離婚,約定將此房屋歸孫女士所有。
半年后,孫女士卻意外地收到法院送來的訴狀和傳票,這才知道,前公婆已將她與王先生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們退還上述房屋。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王先生父母出資以王先生的名義購買房屋時,王先生與孫女士并未結婚,該房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協議確定歸孫女士所有,缺乏法律依據,最后判決離婚協議中有關處分該房屋的內容無效。后孫女士提出上訴。
一中院認為,王先生的父母以王先生的名義簽訂購房合同,王先生就是房屋購買人,至于購房款的來源,是另一法律關系。雖然尚未取得產權證,但購房合同及交款收據等證據足以證明權利人是王先生,因此王先生在離婚協議中對房屋進行處分是合法有效的。一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了王先生父母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