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首先,分析該房產的產權歸屬。《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本案中,黃先生以徐小姐的名義出資購房是發生在雙方結婚前,房屋的產權應屬于徐小姐。那么,該房產的產權歸屬是否會因為黃先生與徐小姐的婚姻關系的延續而產生變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除黃先生與徐小姐另有約定外,該房產的產權仍歸屬徐小姐個人所有。
其次,分析黃先生以徐小姐名義出資購房的性質。如果雙方沒有其他協議,則該行為屬于贈與行為,且贈與已經完成。根據《合同法》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在贈與完成之后則只有在一定情形下才可撤銷。《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本案中,除非存在上述情形,否則黃先生就無權撤銷贈與。
這里也要提醒戀愛中的男女,若婚前以對方名義出資購房須對此有所了解,同時建議如果是為了表示愛意也還是以雙方共同名義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