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后”夫妻張強和馬莉2000年生下兒子瑞瑞。2006年初,夫妻經協(xié)商共同出資購買本市塘沽某小區(qū)一套房產,并將房子登記在兒子名下。2009年,張強和馬莉感情急轉直下。同年11月,雙方經法院判決離婚,兒子歸女方撫養(yǎng)。離婚后,張強提出要將兒子名下那套房產分割,理由是房產系夫妻共同出資購買,屬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財產。該請求遭到馬莉拒絕,雙方遂對簿公堂。

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jù)有關房屋產權管理規(guī)定,只有在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并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人,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冻鞘蟹课輽鄬俚怯浌芾磙k法》規(guī)定:“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币晕闯赡耆嗣x購房且房產證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產權人只能是該未成年人。
法院認為,父母將所購房屋無償?shù)怯浗o未成年子女,實際上屬于父母對子女的財產贈與,且不動產經過辦理登記即為實際交付履行,贈與關系成立。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guī)定:“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薄百浥c人明確表示將贈與物贈給未成年人個人的,應當認定該贈與物為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币虼?,基于涉案房屋產權屬于張強和馬莉的婚生子瑞瑞,父母雙方均無權處分該房。綜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張強訴訟請求。(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