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把房賣 夫把妻告

●婚內房產糾紛近期多發,只緣房價一路高漲
●當事人想擺脫“賤賣反悔”所產生的“尷尬”后果
●法官經縝密分析推理,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唐某(化名)與鐘某(化名)是一對夫妻。前不久,夫妻二人對簿公堂,唐某作為原告以妻子未經他同意將房子賣掉,把妻子鐘某告上法庭。經羅湖區法院開庭審理,承辦法官王文英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經過縝密的分析推理,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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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糾紛的處理
恩愛夫妻
為房產“鬧”上法庭
2007年8月4日,唐某與鐘某共同購買了涉案房產,并登記在被告鐘某一人名下。2010年11月16日,被告鐘某與第三人謝某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將涉案房產以人民幣95萬元的價格轉讓給謝某。2010年11月19日,謝某依合同辦理了首期款的資金監管及貸款手續,并將贖樓款打入被告的賬戶。但被告尚未將涉案房產過戶至第三人謝某名下,原告便以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將夫妻共有房產出售侵害了其合法權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涉案房產的所有權;被告將涉案房產的50%份額過戶到原告名下。一對恩愛夫妻出現在法庭上,讓不少人感到驚訝。
法庭調查
賣房時夫妻倆均在場
原告唐某稱妻子鐘某賣房時沒有經過他的同意,鐘某對此也予以認可,但法庭調查顯示,買房人謝某與鐘某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時,原告唐某也在現場。謝某提供的證據唐某并無異議。法官鑒于原、被告的夫妻關系至今仍存續,且被告對于同一事實給出了自相矛盾的答案,原告稱被告出售涉案房產時未經其同意的辯論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法官在審理時稱,即使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出售涉案房產的前提成立,由于涉案房產登記的所有權人僅有被告一人,并不包括其他共有權人,基于對不動產物權登記公示效力的信賴,無論是作為購房人的第三人還是案外的其他人,均有理由信賴被告具有對涉案房產的完全處分權,被告處分該房產在法律上無須經過其他人同意方發生法律效力。綜上,對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涉案房產所有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雖然涉案房產現登記于被告名下,但第三人謝某已經依合同履行完所有義務,且其在庭審中明確表示要繼續履行合同,若將涉案房產的50%份額過戶至原告名下將會損害第三人謝某的權益,因此,法院對于原告要求被告將涉案房產的50%份額過戶至原告名下的訴訟請求也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