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買房登記一方名下 分手引糾紛

  二人在戀愛期間購買了房屋,房屋的產權登記在女方名下,后雙方發(fā)生矛盾未能結婚,女方要求男方搬出。男方卻認為,房屋是雙方共同購買,且自己支付了大部分首付款,償還了部分貸款,故不同意搬出。雙方為此訴至法院。記者今日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因沒有足夠的證據(jù)證明房屋是男方購買的,法院沒有支持男方的主張,而是依據(jù)房屋產權登記,將房屋判歸女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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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劉(女)稱, 2005年12月,小劉以從銀行貸款的方式購置了一套兩居室住房,因與小張(男)系朋友關系,小張隨之搬進居住。過了一段時間,兩人感情破裂導致分手。小劉多次要求小張搬出,但小張至今無理拒絕清退房屋。

  小張則認為,房屋是其和小劉的婚前財產,是共同購買的,房屋的首付款大部分是他出資的,截止到2006年9月份的貸款也是他償還的,家中的裝修和家具購置都有原始的發(fā)票,如果自己與房屋沒有任何關系也不會住到里面。故不同意搬出。

  小劉認為,現(xiàn)自己急于將房屋另作他用,且購置房屋的房款源于銀行抵押貸款,故小張的行為給小劉造成巨大的經濟壓力和財產損失,請求法院判令小張立即騰退房屋。

  審判

  一審法院認為,小劉持有爭議房屋的產權證及相關證明,證明其對爭議的房屋具有所有權,故小劉對爭議的房屋具有占有、收益、處分、使用的權利。小張未能提供任何證據(jù)證明其支付了購房款和房貸,故法院不能支持小張的主張。故一審判決小張十日內騰退該房。

  一審法院判決后,小張不服向一中院提起上訴。小張認為,他與小劉原是未婚男女朋友關系,爭議的房屋是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由于雙方已經決定即將舉行婚禮,所以房產證上寫了小劉的名字。但是房屋首付款中的十八萬余元、房屋過戶費、中介費、裝修費以及購置家具的費用都是小張支付的,因此該爭議的房屋應當屬于雙方的婚前共同財產。

  在二審審理期間,小張向法庭提交了錄音筆、光盤、照片、購房定金收據(jù)、購房首付款收據(jù)、擔保服務費收據(jù)、房屋裝修工程施工合同、證明、房地產居間(買賣)合同等證據(jù)材料,但小劉認為小張?zhí)峤坏淖C據(jù)并非二審新證據(jù),且已經超過了舉證時限,因此對這些證據(jù)材料不予質證。

  根據(jù)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應當承擔證明自己主張的舉證責任,如果當事人未能在法律規(guī)定的時限內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jù)證明自己的主張,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jù)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一中院認為,本案在一審開庭審理中,小張曾明確表示自己沒有證據(jù)證明自己的主張,并對小劉提交的證據(jù)的真實性沒有異議。故一中院據(jù)此認定,小張在一審中放棄自己的舉證權利。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的規(guī)定,上訴人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另外,一審法院依據(jù)小劉提交的房屋產權證及銀行的還款憑證判決小張騰退房屋,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并無不當,據(jù)此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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