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買房,未必算夫妻共有財產?女方墮胎,男方無權干涉?“小三”遭拋棄,沒有索賠權……

近日,最高院新公布的《婚姻法解釋三(征求意見稿)》在社會上引發爭議,其中一些內容涉及婚房、孩子和外遇等,爭議更加激烈。其中婚后買房,未必算夫妻共有財產,更加引人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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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全文
究竟是保護一方的物權更重要,還是感情更重要?昨天,導報記者聯合廈門決策資源市場研究公司做了一個問卷調查,調查發現男性和女性對這問題的反應差別較大。近八成的男性受訪者認為“應該更加注重保護產權”;而超六成的女性受訪者則認為“感情更重要”,她們還擔心“新的婚姻法解釋,為了庸俗財物產權的安全而‘損害感情’,會讓很多女性弱者哭泣”。
這一“解釋三”究竟會對婚姻及夫妻財產產生怎樣的影響?針對這些問題,近日,導報記者采訪了專家和律師。
婚后買房 不一定“共有”?
典型案例:陳龍和曾甜大學畢業后就登記結婚。因為兩人沒錢,陳龍的父母拿出多年積蓄作為首付款,為他們買了一套商品房,房產證登記在陳龍名下,房貸由夫妻兩人每月從工資中抵扣。后來,他們因為性格不合決定離婚。在財產分割上,女方認為房產是婚后購買的,應屬共同財產;而男方則認為,這是他父母出資的,應歸屬個人財產。
數據樣本:此次調查,共訪問了200多位已婚廈門市民。調查結果表明,83.1%夫妻的婚房是由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另外,有11.74%的婚房是由男方單獨出資購買的。不過,也有5.16%的婚房是由女方單獨出資購買的(圖1)。
離婚時,婚房該歸誰?對此,68.08%的受訪者認為,不管哪一方出了多少錢,房子都應該一人一半。
而對于“保護夫妻的財物產權更重要,還是感情更重要?”男女受訪者則做出了差別較大的選擇(圖2)。
律師解讀:廈門聯合信實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朝瑋、張志瀚認為,根據“解釋三”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本條可謂完全顛覆以往的規定,對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按房產證登記人為準。登記為出資人之子女個人的,則視為個人財產。另外,“解釋三”還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認定該不動產為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有證據證明贈與一方的除外。因此,上述案例的房產應當歸陳龍所有。
“小三”分手費 給了還能討回?
典型案例:夏東和李靜結婚4年,丈夫升任業務經理。不久,夏東在應酬的時候認識了陳玲,雙方墜入愛河,發展成同居關系。事情敗露后,丈夫乞求妻子原諒。妻子最后表示諒解,但是要求他們不再來往。隨后,夏東向陳玲提出分手,陳玲要求他支付50萬元作為分手費。夏東因為一時拿不出這么多現金,就簽了補償協議,后來通過轉賬支付給陳玲30萬元。
那么,陳玲拿出補償協議要求夏東支付剩余20萬元,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夏東能不能起訴索回30萬元?如果夏東索回不成,李靜可以起訴要求陳玲歸還30萬元么?
律師解讀:廈門聯合信實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朝瑋、張志瀚認為,“解釋三”第二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系約定了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后反悔主張返還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
因此,無論是陳玲依協議起訴夏東,還是夏東要求陳玲返還30萬元,他們都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但是,如有證據證明夏東支付的30萬元為夫妻共同財產、且未經李靜同意或默許,那么,李靜作為原告向法院主張權利,則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妻子墮胎 能當離婚理由?
典型案例:何亮和呂婷結婚5年,但是呂婷一直不想要孩子。后來,呂婷懷孕并決定墮胎,但是遭到丈夫的強烈反對。過了幾天,呂婷自己到醫院墮胎。何亮認為妻子的墮胎行為嚴重傷害了他的感情,侵犯了他的“生育權”,因此向法院提出了離婚訴訟并要求賠償。
律師解讀:廈門聯合信實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朝瑋、張志瀚認為,公民享有生育的權利,生育權的實現必須由雙方協商一致共同的行為才能夠實現。女性從懷孕到生產,胎兒和她的身體是容易受損的,她要承擔著生育的風險及由此帶來的生命的損害。所以,女性決定中止妊娠,實際上是保護自己身體生命健康權的舉措。
正是基于保護婦女的生育自由,“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生育問題發生糾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準予離婚。因此,何亮如果以感情破裂為由訴請離婚,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賠償的請求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就是說,女方有選擇生育與否的權利,男方無權干涉,但可作為夫妻離婚的理由。
專家說法 保障物權并不會損害感情
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黃健雄:保障物權并不會損害感情,感情和財產未必是矛盾和對立的。新的婚姻法解釋明晰了財產的認定,但是,我認為,明晰財產也是維系感情的一個基礎,人并非生活在純愛情的真空中。感情必須要有所依附,雙方仍然有一定的獨立性。而對財產一種細化的認定,并不會導致雙方感情破裂,并不必然導致離婚,這并沒有因果關系。相反,保持雙方的財產獨立性,反而可能更有助于家庭的穩定。
針對新的婚姻法解釋,有一些人擔心,這可能是保障主動離婚者的利益,會傷害弱者。其實,這次的婚姻法解釋三只是對此前婚姻法解釋的補充,并沒有對立,而此前的婚姻法解釋,已經對婚姻雙方的弱者權益予以保障。比如明確指出,在財產分割方面,過錯方應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財產要多給受害方。
婚姻家庭是人與人全面合作的倫理實體,婚姻家庭關系具有強烈的倫理性,其調整方法也迥異于一般民事關系,并不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而發生本質改變。家庭關系的常態依靠倫理道德與內部規范調整。在婚姻家庭關系確立與破裂時,則需要國家權力的介入,以規制婚姻家庭關系并維護弱者權益。記者陳捷汪長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