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房產分割一直是離婚訴訟中需要解決的爭議焦點問題,尤其在現今房產業蓬勃發展、房價飆升、購房方式多樣化的的背景下,使得離婚訴訟中房產糾紛的解決更加復雜。2011年8月13日正式實施的婚姻法解釋(三)無疑指導了離婚訴訟房產糾紛的處理。該解釋出臺前,實踐中各法院對該房產問題的處理也有較大的差異。本文擬將本解釋對房產的相關規定與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對該種房產問題的處理意見相結合,對離婚房產的歸屬及分割問題進行分析歸納。

一、房產歸屬的一般原則
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房產作為不動產,其物權的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遵循物權登記原則,除非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管理部門的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那個房產登記在誰的名下就歸誰所有。這是一般原則,在更多體現的人身價值的離婚糾紛中,本身婚姻的感情化,決定了此類糾紛的特殊性,而不能嚴格適用上述登記公示原則。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一方婚前的財產屬于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轉化為共同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原則上,除非雙方有特殊約定,一方在婚前購置的房屋,屬于個人財產,婚后購置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二、司法實踐中離婚房產問題的表現形式及處理方式
(一)解讀婚姻法解釋(三)對離婚房產問題的規定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對婚前一方簽訂房產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且有銀行貸款,婚后夫妻共同還貸,房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產歸屬問題,首先,遵循協議自由原則。其次,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房產歸產權登記一方,此時對于房貸,尚未歸還的為產權登記方的個人債務,婚后共同還貸的的款項及增值部分,根據財產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第七條規定婚后父母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房產歸屬問題。
(二)司法實踐中常見的離婚糾紛中房產歸屬、分割問題及處理方式
1、婚前一方支付全部房款,并取得房產證。此情形下,無論婚前還是婚后取得房產證,該房產都歸屬于付款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的對該房產及其增值進行分割。
2、婚前個人支付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產證,產權登記在個人名下的。我們認為應認定為個人財產,因為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該房產既不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新增的財產,也不是雙方生產、經營所得,性質上仍屬于個人財產。
3、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前取得房屋產權證,產權證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還貸。該房產應認定為首付款支付方個人財產。但是對于婚姻存續期間房產的增值部分的歸屬存在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的爭議。筆者認為,對于增值部分房屋產權人應該對另一方進行補償,補償可以依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補償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