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新婚姻法解釋三頒布后,如何認定房屋權屬?如何分割房產?下面,承業律師房地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新婚姻法有關房產的相關內容,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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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全文
8月1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對父母為子女結婚購買不動產的認定、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買房的處理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新的司法解釋首次明確,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父母為婚后子女購買的房屋應為個人財產。解釋(三)今起正式施行。
關于房產
婚前貸款買房屬個人
司法解釋: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解讀:離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點問題之一。如果僅僅機械地按照房屋產權證書取得的時間作為劃分按揭房屋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后共同財產的標準,則可能出現對一方顯失公平的情況。
婚前一方在銀行貸款買房,銀行是在審查其資信及還款能力的基礎上才同意貸款的,故離婚后應由其繼續承擔還款義務。對于婚后參與還貸的一方來說,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該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做出公平合理的補償。
父母出資買房屬個人
司法解釋: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讀:從《婚姻法解釋(三)》公開征求意見反饋的情況看,作為出資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們擔心因子女離婚而導致家庭財產流失。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愿,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該規定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也有利于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