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后,有關離婚房產等條款內容引起了網友的廣泛關注?;橐龇ㄋ痉ń忉屓陌l布,將意味著婚前個人按揭房屬于個人,婚后父母買的房子屬于個人。這些條款,對于傳統中國男方買房女方裝修的結婚觀念有很大沖擊。下面,承業律師房地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進行判決的離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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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最高人民法院8月12日發布
8月13日已生效
◆關于房子:婚前個人按揭的房,離婚時歸個人;
婚后父母給兒子買的房,兒媳沒份
◆關于孩子:生不生孩子,老婆說了算;
證明非親生,拒做親子鑒定即推定默認
“2011年最幸福的事,就是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之前拿到財產帶著孩子離了婚。” 8月12日,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在歷經近三年的數十次擬稿、征詢、討論后終于問世,卻還是掀起了輿論的巨浪,在超過一半看似保護婚前個人資產的解釋條款中,許多人讀出了作為女性的“悲哀”。
帶著輿論對新解釋中諸多的抨擊,早報記者昨日專訪了曾經參與《婚姻法解釋(三)》草案全國意見征詢的上海市律師協會民事法律研究委員會的三名律師。綜合各方意見,“把名字寫在房產證上”,似乎是未婚者不在婚姻法新解釋出臺后處于劣勢的不二法門。
上海網民不用太激動
對解釋三逐條對照后,幾位律師均認為涉及財產的條例實際對上海的沖擊不大。在實踐中,上海高院早已領先于之前的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三),很多規定都更加嚴謹。
“新解釋在我們看來對江蘇的影響是最大的,因為江蘇之前是按產證取得時間確定產權歸屬。而我們不管對于婚前一方買房還是婚后共同還貸,都已經采用了剛出臺的解釋。上海的網民們可以不用太激動。”上海市律師協會民事法律研究委員會副主任吳衛義稱,上海高院內部曾經出臺的多條司法解釋,甚至對目前的許多還未明晰的部分,做了詳細規定。
據吳副會長透露,2004年,上海高院針對司法解釋二有個內部的意見,其中第五條規定,父母為子女結婚所給付的購房出資,若登記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該父母購房出資視為對子女一方的贈與。而這一指導意見,實際已經超前于目前的司法解釋(三)第7條。司法解釋第7條第二款規定,婚后一方父母的不動產歸一方所有,雙方共同出資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夫妻雙方按份共有。“但若房子是雙方父母和子女6人共同出資購買,現在新的解釋就并沒有提到如何分配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