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市民王女士與丈夫婚后生有一女,今年12歲。5年前,王女士和丈夫以女兒的名義買了一套住房,并辦理了產權證登記。現在,王女士與丈夫因感情不和準備離婚,但就這套房的處理問題產生爭執。下面,承業律師房地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相關的法律知識內容。

王女士認為女兒跟自己生活,房子應歸自己,王女士的丈夫則認為女兒根本沒有能力購房,房屋實際仍然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一人一半。于是,王女士前往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檢察院咨詢,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父母離婚時是否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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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城西區人民檢察院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說,王女士夫婦出資以女兒的名義買房,意味著父母對女兒的贈與。贈與是贈與人把自己享有處分權的財物無償地給予受贈人的行為。不動產經過辦理登記即為實際交付履行,贈與關系成立。因此,王女士的女兒是房屋的產權所有人,該房屋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據此,作為女兒監護人的王女士夫婦除非為了女兒的利益,否則不能隨意處分女兒的這套房子。這件事情中,王女士離婚并不是為了女兒的利益,自然就無權處分該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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