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新婚夫妻恩愛,丈夫將個人的一套房產贈予妻子一半,并辦理了共同共有的產權登記。然而,雙方因瑣事翻臉后,丈夫后悔當初的贈與行為,又訴至法院要求撤銷。下面,承業律師房地產小編為您介紹相關的知識內容。

日前,其訴訟請求被閔行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
●房屋產權人一人變兩人
房屋是鄭先生購買,產權利登記在其個人名下。今年3月9日,鄭先生與李小姐登記結婚。之后,該房屋的產權利人登記為鄭先生與李小姐共同共有。不料,新婚夫妻好景不長,產生的隔閡使兩人間有了“老死不相來往”之念。為此,鄭先生訴至法庭,稱自己受傷后,李小姐沒有盡到扶養照顧的義務,要求撤銷將莘松·上的一套房屋共有權贈與李小姐的行為。鄭先生稱,結婚后,李小姐以離婚相要挾,要求將其名字登記在房屋產權證上。無奈之下,去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了變更申請。沒有想到,就在辦理申請的第二天,雙方就因瑣事發生爭吵,自己摔傷。而李小姐將自己送至醫院后就離開了,至今未回。
●妻子離婆家只因鬧ì盾
李小姐承認確實從今年4月25日起離開鄭先生的。但贈與房屋是鄭先生真實意思的表示。后雙方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想不到鄭先生竟然跳樓。跳樓摔傷后,把他送進醫院,并支付了3.8萬元醫療費用。由于鄭先生的家人與自己經常爭吵,自己感到害怕才離開。現要求駁回訴訟請求。經查明,2009年4月22日,雙方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執后,鄭先生從2樓跌落致L2椎體壓縮性骨折入嘉定區中心醫院住院,4月24日出院。當日入閘北區中心醫院住院手術,5月5日出院。出院時生命體征平穩,一般情況良好。期間,李小姐支付3.8萬元用于鄭先生治療。而李小姐于今年4月25日離開醫院后沒與鄭先生有往來。
●贈與生效力撤銷無理由
鄭先生贈與李小姐房產權利,并在房地產登記部門辦理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故贈與合同已經成立并發生法律效力,贈與之財產已實際交付,雙方成為系爭房產的共同共有人。鄭先生主張系受李小姐以離婚相要挾而贈與房產,缺乏事實依據,不予采信。對于鄭先生以李小姐對其不履行扶養義務而要求撤銷贈與,這首先應考察鄭先生是否存在因病殘而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生活難以為繼等需要配偶盡到法定撫養義務的情況。現鄭先生傷后,李小姐雖未親自照料,但承擔了部分醫療費。鄭先生手術后恢復尚好,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也沒有因此喪失勞動能力。雖李小姐因夫妻ì盾而在鄭先生養傷期間需要照料時避而不見,有失道德水準,然尚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不履行撫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