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離婚時,夫妻一方故意隱匿房產,另一方應該怎么辦?下面,承業(yè)律師房地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對于夫妻故意隱匿財產相關的法律知識內容。

當真愛變成仇恨,當溫情變成憤怒,山盟海誓已是明日黃花,真誠也早已枯萎,人的自私本性開始滋生和蔓延后,隱匿財產,成為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自然”的選擇。在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中,幾乎90%以上涉及財產的紛爭。不僅對于分配的方式,而且對于共有財產的數(shù)額,雙方的認識也大相徑庭,造成這種分歧的原因之一,在于一方或雙方對財產進行了隱匿或轉移。
瞞天過海,私自隱匿擁有不動產的信息
常見方式:據(jù)我們統(tǒng)計,當事人一方如果擁有較為豐裕的收入,如月薪在五千元以上,很多人的不動產可能不止一處。有些頗有心計的當事人,在面臨離婚之前,就已經(jīng)私下購買了另處不動產,而另一方卻不得而知。在離婚時,購房者絕口不提另有房產的事,該房產自然也不在共同財產分割之列。
處理對策:由于購房手續(xù)和周期較長,在夫妻平時相處時,難免購房者可能會泄露一些購房方面的痕跡,因此,如果一方的行為詭秘或異常,另一方應注意查找一方的票證或存款往來記錄,看一段時間有沒有大額支付,以及向房產公司匯款的記錄等等。
如果一方行為不露聲色,沒有蛛絲馬跡可查,就要采用推理的方式來確定一方是否購買了房產。比如:假設一方購買了他處房產,其購房的目的何在?如果有可能會給情人居住,就可以設法調查情人住處,查到門牌號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該套房屋的產權情況。如果可能會給親屬使用,就可以先確定排查范圍,然后再一個個排除。即使以上調查全部落空,還要密切注意一方是否與房地產中介公司往來,也就是說,可能存在出租的可能。
處理成本:一般情況下,靠另一方當事人自己的力量和能力很難完成以上調查事宜,因此,聘請有專業(yè)經(jīng)驗的律師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就顯得尤為重要。當然,會另有一筆不菲的支出,但不動產價值幾十萬元時,相對可能得到的收入,這筆支出就值得了。
移花接木,私自將產權交易過戶到他人名下
常見方式:對于產權證上只有一方姓名,不能排除一方將房產擅自過戶到他人名下,套取、轉移現(xiàn)金的可能。
采用這種方式隱匿轉移財產,并不是一種很高明的方式。因為對于交易過程及交易對象,整個線索流程在房地產交易中心一查即知。但一方仍采用的目的,在于套取現(xiàn)金后,找消耗的理由進行脫身,不能不說,這是一種雖然笨拙、但仍然有效的轉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