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準婚房”的權屬及分割應該如何進行?下面,承業(yè)律師房地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相關的知識內容。

近年,購置婚房已經成為樓市中的一個不可忽視的消費人群。“要結婚,先買房”的傳統(tǒng)觀念,使購置婚房成為了一種“剛性”的需求,準新人們已經成為推動房產市場持續(xù)發(fā)展的一個重要因素。然而,等到真正看中了房子,要簽訂購房合同了,“產權證上到底寫誰的名字”往往就成為了爭論的焦點。通常這些戀人還未登記結婚,因此就會產生分歧,戀人購房尚不屬法定夫妻,一旦感情出現(xiàn)問題,所買的房子該怎么辦?產權登記時除了法律因素、感情因素,往往還會因父母的介入變得有些復雜。登記在誰名下都有不同的法律后果。戀愛中的男女應當對此有清晰的認識,然后再根據(jù)自己家庭和對方的實際情況,選擇適合的方案。以免倉促決定后,家庭、戀人反目,產生不必要的矛盾。結婚固然是人生一大喜事,但婚姻關系的基礎還是財產關系,理清各自的財產權屬,未雨綢繆,有助于避免將來可能產生的不愉快。下面律師將結合不同的出資及登記情形,來分析“準婚房”的權屬及分割。
一、婚前已支付全額購房款
(1)、登記在一方父母或一方父母及其子女名下
這種情況下一般是由一方家庭出資購買房屋,并將房屋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這種情況權屬相對比較清晰,房屋屬于一方父母或家庭共同財產。不論未婚戀人雙方最終是否結婚,該房屋的權屬均不會發(fā)生變化。
(2)、登記在未婚戀人雙方名下
1、一方出資
這種情況下,一般視為是一方或其父母對另一方的贈與。按照傳統(tǒng)的司法理念,這種贈與行為不屬于附條件贈與,因為婚姻自由,不能作為贈與條件。所以,不論未婚戀人雙方是否結婚,房屋均屬于雙方共同所有。而現(xiàn)在,在一些發(fā)達地區(qū)出現(xiàn)了新的認識,并有不少司法判例。認為此種情況,應當視為是附條件贈與行為,其贈與生效的條件就是結婚。如果未婚戀人雙方未結婚,贈與就不能生效。房屋仍應屬于未婚戀人雙方共同所有,但出資的一方有權索回出資的錢款。
由于,對此并無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可能在實踐中會出現(xiàn)不同的裁判結果。(本文中涉及贈與的問題與此相同)
2、雙方出資
這種情況下,房屋屬于雙方共同所有。如果有父母出資,即視為對其子女的贈與。不論未婚戀人雙方最終是否結婚,該房屋的權屬亦不會發(fā)生變化。
(3)、登記在未婚戀人一方名下
如果登記在出資未婚戀人一方的名下,房屋屬于其的個人財產不會因婚姻關系而發(fā)生權屬變化。而如果是一方出資而登記在未出資未婚戀人一方的名下,或雙方出資登記在未婚戀人一方名下,這種情況一方的出資可視為對另一方的贈與,房屋屬于登記未婚戀人一方的個人財產。
二、婚前按揭貸款支付購房款
(1)、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
這種情況一般是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然后將房屋登記在其名下。如采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被認定為父母的財產,貸款也認定為父母的債務,相應的權利及風險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擔。但如果結婚后夫妻雙方用婚后的收入還貸的,若雙方離婚,一方雖無法主張房屋,但對于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向父母的借貸,并要求父母返還并平均分割。
(2)、登記在未婚戀人雙方名下
這種情況不論是何方出資支付首付,房產均應視為未婚戀人雙方的共有財產。同樣不論未婚戀人雙方最終是否結婚,該房屋的權屬亦不會發(fā)生變化。而房屋所付債務亦應由未婚戀人雙方共同承擔。
(3)、登記在未婚戀人一方名下
對于一方支付首付,并登記在其名下的房屋,如果在婚前已經取得了房產證,該房產一般會被認定為個人財產,由該方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如果婚后用共同財產還貸的,婚后還貸的部分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反之,婚前并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一方婚前支付的部分,屬于婚前個人財產,如果雙方離婚,應將該部分從房屋價值中剝離。
一方支付首付,而登記在對方名下的房屋,對方的出資可以視為贈與行為。對于一方已支付的貸款本息的,一方可向對方進行追償。其他問題則與前述相同。
(4)、登記在一方父母及未婚戀人雙方名下
若是這種情況,房屋認定是未婚戀人和一方父母的共有財產,而貸款也應認定為四人的共有債務,相應的權利及義務也由四人共同享有或承擔。如果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雙方離婚時,對于已支付的貸款本息超出其應承擔部分的,可主張超出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并向其他共有人進行追償。如果是由一方父母償還貸款的,對于已支付的貸款本息超出其應承擔部分的,一方父母也可向其他共有人進行追償。
(5)、登記在雙方父母及未婚戀人雙方名下
這種情況,房屋認定是未婚戀人和雙方父母的共有財產,貸款既為共有債務,相應的權利及義務也由共有人共同享有或承擔。其他問題則與上述情形相同。
三、律師提示
(1)、買房人簽訂預售合同并支付了房款后,取得的是房屋的“期權”,這個“期權”實際上是一種債權,而并非物權即財產所有權。雙方在還沒有取得小產證時,一方不能要求“確認對期房的產權”。不過,我國現(xiàn)在對房產登記實行實名制,購房合同上的購房人必然將成為房產登記人。
(2)、如果房屋認定為一方所有,而另一方的出資只能認定為債權時,房價上漲的情況下,另一方享受不到房價上漲的收益。因此,如果產證做在一方一個人的名下,對另一方是不利,建議另一方應考慮到這個因素。
(3)、對于共有財產,法院一般不宜直接將房產判歸一方所有,只能按照共有關系處理。雙方如果協(xié)商不成,可以把房屋進行拍賣,將拍賣的所得款項按比例進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