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婚前買房應該如何在房產證上登記名字?下面,承業律師房地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有關房產證上名字的糾紛問題。

這幾天,家住金州新區的王女士給即將結婚的兒子首付20萬元買了套商品房。原本接下來就應該忙活兒子和女朋友的婚事了,但雙方和雙方家庭為了房產證寫誰的名爭得臉紅脖子粗,甚至放出了“不行就分手”的狠話。“房價太高,現在的年輕人婚姻又太不穩定,這么大筆錢,我們拿出來總是有些擔心。”面對女方要求寫上女方名字的要求,王女士表示難以接受。
“一方父母支付首付,產權證上只登記自己子女的名字;雙方父母分攤首付,產權證上登記兩位新人名字……買房時的情況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并且還要分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律師根據自己的從業經驗對“婚前買房”做了具體的分析。
情況1 雙方父母均攤首付款,產權證寫兩人的名字
案例:男方小趙和女方小王經人介紹相識,在一段時期的交往之后,決定結婚。出于經濟原因,雙方采取按揭的方式,購置了一套70余平方米的房子,首付款 30萬,由雙方父母均攤,房屋產權證亦經雙方商定,登記在小趙和小王兩人的名下。婚后雙方因對對方有了更多了解,均認為彼此不適合,遂訴至法院,決定離婚。
法院判決結果:法院認為雙方已無感情,準予離婚。對于房產,因為該房首付款為雙方父母共同平均出資,而且產權證登記在雙方名下,應被認定為雙方共有。相應房產權益平均分配。
律師提醒:如在產權證上寫一對新人的名字。新人如登記后購房,該房屋將被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是夫妻共同債務。如無借條等其他證據,父母的出資將被認定為贈與夫妻兩人,歸雙方共有;若出現離異,父母也無權索回出資錢款;如準夫妻購房后并沒有進行婚姻登記,而是分手,那么“準婚房”仍將認定為雙方共有財產,貸款也視為雙方的共同債務。但對于父母的出資,如果有相應證據顯示父母出資是基于準夫妻雙方結婚的目的,法院也會認定這部分出資是一種附加條件的贈與,而條件就是雙方結婚。如雙方沒有結婚,父母有權索回出資的錢款。
情況2 一方父母付首付款,產權證上寫一方子女名字
案例:男方李某與女方劉某于2005年11月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2005年6月,李某以47萬余元購得房屋一套,當日付款17萬余元,此17萬余元首付款全部來自李某父母。余款由李某于2005年9月向銀行貸款。自2006年1月至2010年2月,兩人共向銀行償還貸款26萬余元,其中因李某工作不穩定,經濟狀況一般,主要是女方劉某以個人工資償還貸款。2009年4月,李某取得房產證。2010年初,雙方因經濟及其他家庭瑣事,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李某遂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劉某同意離婚,但認為房屋貸款主要由其償還,甚至已經超過李某支付的首付款。要求確認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