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單位分房是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下面,承業律師房地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相關的知識內容。

【案例介紹】
張先生同李女士與2000年結婚,婚后第二年張先生將原單位公租房以成本價購回。2007年張、李雙方感情出現破裂,李女士提出離婚,同時要求對住房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張先生稱此房是個人財產,雙方發生爭執,訴至法院。張先生述稱:現住房屋演化過程是:1988年由單位分給得一處職工宿舍,1994年單位給調換成現在的住房,1999年以前采取低租金承租方式承租居住,1999年張先生所在的單位依照國家房改房政策出售,張先生用婚前個人積蓄交付了房款。1997年3月28雙方結婚,自結婚到購房,婚姻時間很短,在1998年3月女方查出病,李女士的單位的效蓋不好,每月只發放200元生活費,李女士沒有其他收入,一直到2003年分居,據此說明李女士對購房沒有任何投入。
【法律分析】
查明購房款是張先生婚前的積蓄,張先生證明購房款來源是在1996年張先生借給一家企業97750元,1999年還款70000元作為交付房款來源。那么此房該如何析產,是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產生的主要問題在于“財產取得時間和來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張先生提出了購房款系婚前個人積蓄,能否證明房產屬于個人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對此類問題沒有明確規定,只規定以共同財產購買的房產屬于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的規定,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改房應當認定為個人財產。房改房是根據職工的職務、工齡等多種因素綜合考慮而給職工的福利,按房改政策出售,是國家多年實行低工資制后的福利性補償,按成本價售房給職工等于將多年積累的工資差額一次性地補發給職工,因此,對購房前結婚不久的人來說,此房實際上是用購房一方婚前工資取得購買的婚前財產,如果另一方對購得的房改房僅憑交款時間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主張是夫妻共同財產,是不公平的。婚后購買婚前由一方承租公有房屋過程中,可能存在以“共同財產購買”和以“個人財產購買”兩種情況,對此應當區別情況予以處理:對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屋婚后以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權屬處理意見表現為公民取得房屋居住權是基于與國家、單位之間的房屋租賃關系,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其對承租的房屋只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對婚后以個人財產購買的婚前承租房屋是否應當認定屬于共同財產法律上沒有規定,實踐中也不能簡單作出一個明確的結論,司法實務中對婚后以個人財產購買由一方婚前承租房屋的權屬認定和處理須非常謹慎,如果產權登記在個人名下、系婚后個人財產購買的,應屬于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