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常見的夫妻離婚房產分割問題有哪些?法律專家對于如何處理這些糾紛問題有什么意見?下面,承業律師房地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相關的知識內容。

夫妻婚后出資(包括貸款)購買的房產如何分割?
分析:這是最簡單的一種情形: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現實生活中很多夫妻會將孩子的名字加在產權證上,那么分割時要保留孩子的份額。其次,明確產值,即明確房產價值,按市場現價計算,不是按房屋購買合同金額計算。該價值可以雙方協商確認,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最后,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要先將未還貸部分除去,分割后由取得房產產權的一方繼續承擔未還貸部分的本金和利息。
一方婚前以按揭貸款形式支付了所有房款,但婚后取得的產權證,婚后繼續還貸房產如何分割?
分析:此類情形其實就是產權證取得與房產產權權屬有無關系的問題。目前,《婚姻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而實際上大部分家庭財產都是這種情況,在司法操作審判實踐中,有些地方的法院會認為只要是房產證在婚后下達的,這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均等分割。但我們認為這種操作顯失公平,產權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產權屬關系的法定憑證,但并不是意味著婚后取得房產就應當是婚后財產。畢竟,婚前一方已通過銀行將所有房款付清,財產權益在婚前簽訂合同后就已經取得,取得房產證的結果也是婚前訂立合同及付款行為所致。所以,這類情形原則上也應將房產視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對此類糾紛,上海法院司法實踐中遵循的也是這樣的原則。
離婚時,婚前由夫妻一方承租或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如何處理?
分析: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該房產為共同所有。但從上海的實際出發,由于公房使用權可通過承租權轉讓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換價值,因此,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出資,將原有的公房使用權轉為產權后,在離婚分割該房產時,一概不考慮原一方承租時的使用價值,也有失公允。因此,上海法院在實踐中,區分下列情形處理: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由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無法體現出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則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