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夫妻離婚了,如果沒有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仍屬于共同共有。下面,承業律師小編為您詳細介紹夫妻離婚后房產共有的知識內容。

【文章導航】
一、案例介紹
二、律師分析
正文:
【案情介紹】
屈先生與米女士于2000年12月登記結婚,2009年12月經法院判決離婚。2003年10月,米女士與單位簽訂購房合同,以成本價購買原承租的一套房屋,2004年取得產權證,登記在米女士名下。該房屋在離婚時未作處理。現屈先生起訴要求確認該房屋為其與米女士共同所有,并要求米女士協助其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將屈先生登記為共有人。
米女士答辯稱,房屋是以其婚前購買的另一套房屋置換而來,現房屋仍屬于其個人財產,就算是共有,也應當分割,不同意屈先生的訴訟請求。米女士未提出反訴。
離婚時,財產問題通常是一并解決的,即便離婚時沒有解決,也會通過離婚后財產糾紛來要求分割。而本案屈先生,只要求確認共有,不要求分割,在現實生活中以及司法實踐中都極為少見。承辦法官向屈先生釋明后,屈先生仍堅持自己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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