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就成為離婚時焦點問題,夫妻對房產的爭奪不可謂不激烈,甚至會引發一系列房產糾紛,然后鬧上法庭,下面承業律師小編為您詳細介紹一則離婚房產糾紛案例分析。
一、案情簡介
孟女士與祁先生于2000年7月登記結婚,雙方于2013年3月在深圳市某區民政局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并于當日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中財產分割的約定大致如下,雙方各人名下的現金、股票、有價證券歸各自所有,各人名下債務由各自承擔。
孟女士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發現祁先生故意隱藏了其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一套,致使夫妻共同財產未得到平均分割。孟女士認為其有權分割這部分房產,由此起訴至法院請求分割該房屋,或由祁先生給付孟女士人民幣150萬元。
祁先生認為其購買這套住房,孟女士是知情的,雙方在購買該房之前,口頭約定該房屋歸祁先生個人所有,故該房屋登記在祁先生一人名下,該房的貸款也由祁先生一人承擔,離婚時也是孟女士同意不把房產寫入離婚協議,故祁先生請求法院駁回孟女士的訴訟請求,但祁先生對其主張事實并未提供證據。
二、律師點評
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的分割條款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現祁先生主張孟女士對祁先生購買的涉案房屋是知情的,并且在祁先生購買該房屋前,雙方已達成口頭約定該房屋歸祁先生一人所有,所以房屋登記在祁先生一個名下,因此,離婚時,孟女士表示因該房屋登記的權利人為祁先生,故該房產可以不寫入離婚協議書;但祁先生對于其主張并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孟女士對此肯定也會予以否認,故馬成律師團認為法院不會采信祁先生的主張。
本案系典型的離婚前一方有意隱藏財產,離婚后另一方再要求分割的案例,同時,也反映了夫妻協議離婚時,應自行或委托律師查清雙方共同財產,最好能制作一份財產清單。
三、審判結果
判令祁先生支付孟女士130余萬元的房屋對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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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周末